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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涉嫌诈骗”的电话后,第一句该说什么?——孙峥律师的辩护思路解析

发布者:孙峥律师 时间:2026年10月19日 6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 经营建材生意的陈某经朋友介绍,与自称“项目总包方资金监管代表”的赵某接洽。赵某出示了伪造的《监管账户授权书》和进场通知,称缴纳80万元“履约保证金”即可锁定供货份额。陈某转账后,赵某失联。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对赵某刑事拘留;侦查初期,陈某一方也委托律师介入,主张尽快追赃与准确认定犯罪数额。

律师简介

孙峥,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主任,吉林大学法理学硕士。执业前,孙峥律师曾在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区人民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十五年,完整经历侦查、一审、二审全流程司法实践,深谙侦查取证逻辑、检察院审查起诉标准以及法院裁判尺度,形成独有的“侦审一体化”辩护思维。执业以来,孙峥律师重点办理合同诈骗、非法集资、职务侵占等经济犯罪案件,累计办理刑事案件200余件,多次在审查逮捕“黄金37天”内争取不予批捕,在审查起诉阶段打掉重罪指控、核减涉案金额、争取不起诉或缓刑结果。孙峥律师尤其擅长以“资金穿透法”应对合同诈骗类案件——通过逐笔追踪资金流向,用财务数据构建客观事实,从根本上瓦解“非法占有目的”的指控基础。

一、诈骗罪的核心不是“有没有骗人”,而是“非法占有目的”何时形成

很多当事人把诈骗罪理解成“说了假话就是诈骗”。法律上更精细:诈骗罪的构造是欺骗行为→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物→被害人遭受损失,并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五个环节环环相扣,缺一不可,而其中最难证明、也最具辩护空间的,正是最后一个环节——非法占有目的及其形成时间。

非法占有目的的形成时间点,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必须产生于签订、履行合同之前;也有观点认为,目的可以产生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甚至不排除事后产生的情形。但较为一致的是,诈骗行为以及与之同时存在的非法占有目的,原则上应当出现在财物转移占有之前。换句话说,行为人必须在取得被害人财物的时候,就已经抱有“不打算归还”的主观意图。如果资金是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因客观原因无法归还,即便事后存在隐瞒或拖延,也不能直接倒推为“一开始就想骗”。

孙峥律师在讲解此类案件时反复强调一个判断顺序:先固定“钱怎么没的”(资金流、合同流、发票流),再反推“占有目的何时产生”(立项、履约能力、资金去向、事后态度)。目的形成的时间点,常常决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也直接影响退赃退赔的从宽空间。在实务中,不少当事人正是在这一环节上吃了“默示推定”的亏——办案机关因为当事人事后失联或资金去向不明,就默认其“自始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这种推定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是完全可以通过辩护予以推翻的。

二、案例中三个易被忽视的证据点

1. “授权文件”真伪只是入口,不是终点。 伪造文书能证明欺骗手段,但辩护与指控都要回到:赵某在收款时是否已无履约可能、是否把保证金用于与项目无关的个人挥霍。如果赵某收取80万元时确实存在真实项目,只是后续因上游资金链断裂无法履行,那么即便授权文件存在瑕疵,也可能更接近合同纠纷而非刑事诈骗。反之,如果资金一到账就被拆分成多笔转入个人账户用于消费,那“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就有了扎实的事实基础。孙峥律师在办理合同诈骗类案件时,通常会将银行流水和财务凭证从头到尾逐笔追踪——钱到底进了谁的口袋?是用来采购原材料、支付员工薪酬,还是用于个人挥霍或偿还与项目无关的债务。这种“资金穿透”的方式,往往比单纯争论文书真伪更有说服力。若部分款项确实用于真实备货,犯罪数额与定性都可能发生变化。

2. 介绍人、中间人的作用要单独评价。 熟人背书会显著降低被害人的警惕性,这也是此类案件中被害人往往“后知后觉”的原因。但链条里谁明知虚构、谁只是误传信息,直接关系到主从犯的划分、共犯范围的界定以及追赃对象的确定。在司法实践中,中间人如果确实对赵某的虚构事实不知情,仅出于朋友关系介绍双方认识,其行为在刑法上不应被评价为共犯;但如果中间人收取了“介绍费”且明知赵某并无真实项目,则可能构成共同犯罪。这一区分对辩护策略的制定至关重要。

3. 退赃时机影响量刑,但不当然“买断”定性。 尽早退赔、取得谅解通常有利于从宽处理,这一点在司法实践中已有较为明确的体现。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退赃退赔解决的是量刑层面的问题,不能替代对犯罪构成的审查。如果案件本身在“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明上存在重大缺陷,那么辩护的重心就应当放在定性辩护上,而不是急于通过退赃来“换”一个从轻结果。孙峥律师曾办理一起投资类诈骗案,通过梳理资金流向证明钱款确实投入了经营,最终以“无非法占有目的”获得不起诉决定。这说明,在某些案件中,把精力放在资金去向的证明上,比仓促退赃更为关键。

三、给被害人与嫌疑人家属的双向提示

被害人: 第一时间保全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合同与发票,梳理资金最终去向;报案表述聚焦“错误认识如何形成—财产如何处分—损失如何发生”,避免情绪化定性影响证据审查。在报案材料中,应当尽量用时间线的方式呈现关键节点:何时认识赵某、何时看到授权文件、何时转账、何时发现失联。这种结构化的陈述方式,比“他骗了我”这样笼统的表述更能帮助侦查机关快速锁定核心事实。必要时同步咨询律师评估民事追偿与刑事报案的衔接。

嫌疑人家属: 不要销毁、补签或倒签文件——这些行为一旦被侦查机关发现,不仅无法达到“补救”效果,反而可能被认定为妨碍侦查甚至构成新的犯罪。是否委托辩护人、何时退赃、如何沟通被害人,应围绕事实与证据进行设计,而不是围绕“关系”和“话术”。在案件初期,最紧迫的工作是固定对当事人有利的客观证据:履约能力的证明材料、资金用于经营的凭证、与项目相关的沟通记录等。孙峥律师的“侦审双视角”方法在此类案件中有实际的应用价值——辩护人既需要了解侦查机关会从哪些角度固定证据、构建指控逻辑,也需要预判法院在审查“非法占有目的”时会关注哪些要素,从而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完成关键的事实切割和证据布局。

四、结语

诈骗案件的关键,往往不在庭上“讲故事”,而在早期把资金流、意思联络与非法占有目的的时间轴钉牢。资金穿透、时间切割、主观明知的证据化论证——这些看似技术化的操作,恰恰是区分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的实际分界线。遇到具体案件,请携带完整材料向执业律师当面咨询;本文不预测、不承诺任何案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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