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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工程投标诈骗案,怎么选深圳的刑事律师?孙峥律师团队告诉你三个判断标准

发布者:孙峥律师 时间:2026年10月14日 22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在深圳做工程的人,多少都听过这样的故事:一笔“运作费”转出去,工程没拿到,钱也没退回来。报案之后,对方被刑拘,案子进入刑事程序。

但接下来发生的事情,往往出乎当事人意料。

被指控的人说:“我确实去运作了,钱花在了关系维护上,没办成是商业风险。”被害企业说:“他收了钱,事没办成,钱也不退,就是诈骗。”

两种说法之间,隔着一条需要证据来填平的鸿沟。这条鸿沟的宽度,决定了案件是刑事诈骗还是民事纠纷,也决定了当事人面临的是十年以上刑期,还是可以通过民事途径解决。

这种案子,选律师比选什么都重要。 但问题是:怎么选?

深圳的合同诈骗案件,为什么选律师要格外谨慎

深圳的工程投标市场体量大、资金流动快、中间人群体活跃。这类案件一旦进入刑事程序,有几个特点会直接影响辩护难度。

第一,涉案金额往往很高。 一笔“运作费”动辄几百万,在广东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档,法定刑十年以上。这个起点,决定了辩护不能走“认罪求轻”的简单路线,必须从定性层面争取空间。

第二,刑民边界高度模糊。 收了钱、事没办成、钱没退,这三个事实同时存在,但离合同诈骗罪的法定构成要件还有距离。这个距离能不能被证据填平,取决于律师能不能把“履约行为”“资金去向”“事后态度”这些关键事实从案卷里挖出来。

第三,深圳法院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有明确的裁判逻辑。 广东高院在多个裁判中明确:不能仅凭“事没办成、钱没退还”就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个裁判逻辑,是辩护的抓手,但前提是律师知道它在哪个节点、以什么方式呈现给办案机关。

这些特点叠加在一起,意味着这类案件的辩护,不是“找个律师走流程”就能应付的。选律师的方向错了,十年以上的量刑建议就可能变成判决书上的白纸黑字。

选深圳诈骗律师,看三个标准

第一,有没有“侦审双视角”。

合同诈骗案件的辩护,核心战场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侦查机关立案后,会重点固定合同文本、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资金去向、行为人的履约行为轨迹。这些材料中,哪些能证明“有履约意愿”,哪些能证明“资金用于请托事项而非个人挥霍”,需要律师在案卷中逐一甄别。

有公安和法院工作背景的律师,知道侦查机关会怎么构建指控,也知道法院在审查“非法占有目的”时会关注什么。这种判断力,不是读法条能练出来的。

第二,有没有办过同类案件。

合同诈骗和普通诈骗的区别,在于“合同”这个载体。案件的事实结构、证据类型、辩护要点都不一样。办过工程投标类合同诈骗案件的律师,知道资金流向怎么追、履约行为怎么证明、事后态度怎么固定。这些经验,是靠一个个案子积累出来的。

第三,能不能客观评估风险,而不是口头承诺结果。

合同诈骗案件,当事人和家属最容易犯的错误是:要么盲目自信“我没骗人”,拒绝认罪;要么慌乱之下全盘认罪,放弃了所有从轻情节的争取空间。一个负责任的律师,不会上来就告诉你“能无罪”或者“肯定缓刑”,而是先厘清:哪些是对当事人有利的法定情节,哪些是客观上无法回避的不利事实,把风险点如实告知,再制定务实可行的辩护方案。

孙峥律师团队在这类案件中的实务价值

孙峥律师在深圳公安、法院系统工作了十五年,先后任职于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区人民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这种“侦查+审判”的复合背景,在合同诈骗案件的辩护中,体现为两个层面的实务价值。

在证据层面,他知道侦查机关在立案后会重点固定哪些材料,也知道辩护律师需要补上哪些材料。合同诈骗案件的资金去向核查,往往需要逐笔追踪、逐笔论证。哪些钱流向了请托事项,哪些钱被个人使用,哪些钱无法查明去向——这三类资金的区分,直接决定了“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在定性层面,他了解深圳法院在审理合同诈骗案件时的裁判尺度。履约行为的有无、资金去向的关联性、事后态度是否逃避责任,这三个维度构成了合同诈骗案件辩护的核心框架。孙峥律师团队的工作,就是在这个框架内,用证据把“刑事诈骗”和“民事违约”的边界划清楚。

一起工程投标诈骗案的辩护实录

2023年,深圳某装饰工程公司的负责人陈某,被检察机关以合同诈骗罪提起公诉。涉案金额380万元,法定刑十年以上。

起因是一笔工程投标的“运作费”。某产业园区的外墙装饰工程公开招标,陈某通过中间人认识了自称“与业主方有深度关系”的黄某。黄某承诺可以帮助陈某的公司中标,条件是支付380万元的“前期运作费”。双方签订了《项目咨询服务协议》,陈某分三笔将款项转入黄某指定的账户。

工程开标后,陈某的公司未能中标。陈某要求黄某退款,黄某以“钱已经花在关系维护上”为由拒绝退还。陈某报案,黄某被以合同诈骗罪刑事拘留。

孙峥律师团队介入后,围绕三个核心问题展开辩护。

第一,履约能力与履约行为的审查。 团队调取了黄某在案发前后的通讯记录、行程轨迹和资金流水,发现黄某确实与业主方的多名工作人员有过接触,也确实参与了部分前期沟通和资料传递。这些行为虽然不足以证明“必然中标”,但可以证明黄某在签约后实施了实质性的履约行为,而非“收钱后即消失”。

第二,资金去向的逐笔核查。 380万元的去向是本案的关键。团队逐笔核对了黄某及其关联账户的流水,发现其中约210万元确实流向了与工程投标相关的环节——包括支付给下游关系人的“协调费”、投标资料制作费、差旅费等。这部分资金的去向,与“请托事项”具有关联性,不能简单认定为“个人挥霍”。

第三,事后态度的证据固定。 黄某在未能促成中标后,没有失联、没有转移财产、没有销毁证据。他与陈某之间保持微信沟通,多次协商退款方案,只是因为资金已经部分支出,无法全额退还。这种事后态度,与“收钱后即隐匿”的典型诈骗行为存在本质区别。

孙峥律师团队向法庭提出:本案的本质是一起带有请托性质的商事合同纠纷。黄某在签约时具有履约意愿,签约后实施了履约行为,资金主要流向了请托事项本身,事后未逃避责任。这些事实,不足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这个案子给工程投标纠纷的当事人提了个醒

案件最终的结果,是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对黄某以合同诈骗罪从轻处罚,刑期大幅低于检察机关最初的十年以上量刑建议。

这个结果的取得,靠的不是“否认事实”,而是用证据把“刑事诈骗”和“民事违约”的边界划清楚。履约行为的有无、资金去向的核查、事后态度的固定,这三个维度构成了合同诈骗案件辩护的核心框架。

在深圳这个工程投标高度活跃的城市,类似的案件并不少见。选律师,看的不是头衔和名气,而是他能不能在案卷里找到这三个维度的证据,能不能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就完成关键的事实切割。孙峥律师团队的“侦审双视角”,让这种切割有了更清晰的方向——他们知道侦查机关怎么构建指控,也知道法院在审查“非法占有目的”时会关注什么。在合同诈骗案件中,这种判断力往往决定了当事人是站在民事被告席上,还是刑事被告席上。

说明:本文案例信息来源于公开渠道及办案实务复盘,具体案件结果受案情、证据、司法环境等多种因素影响,不同案件之间没有可比性。选择律师时,建议结合自身情况当面沟通后再做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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