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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元集资案,他险些以 "集资诈骗" 入罪 —— 这场辩护,辩的是 "占有目的"

发布者:孙峥律师 时间:2026年10月13日 21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有些罪名,一念之差,天壤之别。

01 会见室的门打开,他问的第一句话

"孙律师,我是不是出不去了?"

这是林某在会见室里问的第一句话。隔着铁栏,他反复用手掌抹脸,眼睛里已经看不到前一天签委托时的慌张,只剩一种发直的空洞。

他是深圳一家科技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一年前,他还是多家商会的座上宾,在产业园开工仪式上剪过彩;此刻,他涉嫌的罪名是集资诈骗罪 —— 一个在《刑法》里最高可判无期徒刑的罪名。

02 一宗亿元集资案:钱去了哪里,成了唯一的分水岭

案情并不算复杂,甚至带着当下金融乱象的典型感。

2021 年至 2023 年间,林某以 "×× 智慧产业园" 项目为名,通过推介会、微信群和口口相传,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承诺固定年化收益。卷宗显示,募资总额逾 2.8 亿元,检察机关指控其中 2.2 亿余元构成集资诈骗罪,移送起诉时给出的量刑预期在十年以上。

这个案子的分水岭,不在 "钱有没有还",而在 "钱到底去了哪里、林某当初想不想还"。

是集资诈骗罪,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可能天差地别。

03 同一笔集资,为什么可能是两种罪名

这里要说清一个普通人最容易混淆的点。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与集资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客观上都表现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核心区别只有一个 —— 行为人是否具有 "非法占有目的"。

简单说:前者是 "借了钱想还但还不上",扰乱的是金融秩序,最高十年有期徒刑;后者是 "从一开始就没打算还",骗取的是财物,最高无期徒刑。

如何认定 "非法占有目的"?根据法释〔2022〕5 号《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包括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肆意挥霍、携款逃匿、抽逃转移资金、隐匿销毁账目、拒不交代资金去向等八种情形。检察机关正是依据其中部分情形,认定林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04 三层拆解:这场辩护,孙峥律师怎么打

接手后,孙峥律师没有急着谈 "情节",而是先把卷宗里每一笔资金从头到尾走了一遍。

第一层,客观要件:钱到底去了哪里。经逐笔核对银行流水、审计报告和项目投入凭证,指控的 2.2 亿元中,有约 1.5 亿元真实投入了产业园的前期土地、工程与设备,并非 "用于生产经营与集资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这一块,不应当被简单认定为 "骗取"。

第二层,主观要件:他 "想不想还",要看行为闭环。孙峥律师提出,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必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不能仅凭 "款未归还" 的结果客观归罪。林某持续按期兑付本息近两年,多次变卖个人资产回填资金,反映的是 "想维持、想归还" 的意志,而非 "携款逃匿" 的意图。

第三层,主体要件:他是实控人,但不是唯一决策人。案件涉及多人共同决策与财务、业务条线分工,单位经营失败的全部后果,不应简单归咎于一人。

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中的核心部分:部分募资被认定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改变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剩余集资诈骗数额经重算后核减约七成,量刑预期也随之大幅下调。

05 一个执业者的提醒

这个案子,给所有 "踩在红线边" 的经营者提了个醒:判断一个资金动作是否涉罪,法律看的不只是 "结果亏没亏",更是 "当初有没有打算还、钱最终去了哪里"。

而对被卷入这类案件的人来说,越快介入、越早固定 "资金真实去向" 的证据,越可能在定性上争取到那个决定命运的 "分水岭"。

林某最终没有走出十年。但那些被核减的罪名、被改写的定性,是他和家人至今仍愿意相信法律的原因。

有些案件,辩的不是 "有没有罪",而是 "罪有多重、定性是否准确"。

孙峥律师

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十五年公检法全链条工作履历,兼具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视角的实战经验,深耕深圳本地商事刑案,专注涉经济犯罪、职务犯罪与刑民交叉案件的精细化辩护。

部分办理成果(脱敏概况):亿元级涉商刑案涉案金额核减约七成;审查起诉阶段争取不起诉;羁押阶段争取取保候审;多起案件获缓刑判决。※ 案件均系脱敏处理后的办理概况,个案结果因事实与证据而异,不构成对结果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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