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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黑定性“一票否决”:孙峥律师团队如何在审查起诉阶段打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帽子

发布者:孙峥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27日 12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在涉黑案件中,最致命的问题往往不是某个具体罪名,而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这顶帽子。一旦被扣上,全案量刑起点直接拉高,财产面临全面追缴,所有被卷入的人——哪怕只是司机、保安、业务员——都可能被“打包”认定为组织成员。

孙峥律师团队办理的一起案件,特殊之处在于:当事人被指控的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而辩护的突破口不在法庭上,在审查起诉阶段的罪名定性上。这在涉黑案件辩护实务中,被公认为最难的辩护方向之一——因为“配合大于制约”的办案机制,让定性纠错的难度远高于普通刑事案件。

一、案件背景:合法业务模式被“拔高”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当事人陈某是深圳一家资产管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司主营银行不良债权收购和合法债务清收处置,有正规工商资质和合规流程。公司长期与多家商业银行、金融机构合作,通过合法竞拍、债权转让的方式批量收购银行逾期坏账,依规开展债务提醒和回款催收工作。

为了提高回款效率,陈某将部分小额、分散的催收业务外包给第三方团队。部分外包人员为追求业绩提成,超出了合法催收边界,采取了高频电话轰炸、上门逗留、邻里围观施压、短信滋扰等方式,引发多名债务人报警投诉。

公安机关将该案作为扫黑除恶重点案件立案侦办,不仅抓了外包人员,更将陈某列为核心主犯,指控其“组建黑社会性质组织”,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三项重罪,认定涉案催收案件超百起、涉案金额近三千万元。

一旦涉黑定性成立,陈某面临的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公司资产和个人财产将被全面追缴,终身留存涉黑案底。

二、难点:为什么“涉黑”定性这么难打

涉黑案件辩护的困难,有它的结构性原因。

第一,考核压力下的“拔高认定”倾向。涉黑案件在实务中存在“战果考核指标”,部分地区存在“下指标”的情况,导致黑恶犯罪认定出现扩张倾向。侦查机关在搭建“四个特征”时,往往倾向于把行业特征等同于犯罪特征。

第二,“四个特征”的实质判断标准给了拔高空间。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需要同时具备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但相关司法解释对具体人数、存续时间、组织纪律等不做明确规定,走的是“实质判断”道路,这为人为拔高留下了空间。

第三,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窗口容易被忽略。很多律师把精力放在庭审上,但涉黑案件的定性工作往往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已经完成“四特征”的搭建。庭审时再翻盘,难度极大。有实务经验指出,涉黑案件“脱黑摘帽”最关键的窗口期就是审查起诉阶段——此时律师可以全面阅卷,看到侦查机关的全部指控思路和证据结构,检察机关尚未形成不可逆的起诉决定。

三、孙峥律师团队的辩护路径:紧扣“四个特征”逐项拆解

孙峥律师团队介入后,紧扣刑法第294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逐项论证陈某的行为不符合涉黑定性的法定要件。

第一,组织特征:人员松散,不存在稳定的犯罪组织。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要求“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孙峥律师团队审查发现:外包催收人员是临时合作,人员流动性大,不存在稳定的骨干成员,没有固定的组织架构、组织纪律和层级管理制度。外包人员的过激催收行为,属于个别人员超出公司授权范围的个人行为,不能归责于陈某。

第二,经济特征:收益来自合法业务,不是“以黑养商”。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要求“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孙峥律师团队论证:公司主营业务是合法不良资产处置,收益来源于银行不良债权转让后的回款,有委托合同、债权凭证可以证明。这不是依靠暴力、软暴力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收入,不存在“以犯罪收益支撑组织运转”的情形。

第三,行为特征:催收对象特定,不是“为非作恶、欺压百姓”。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要求“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团队指出:全部催收行为均围绕真实银行不良债务展开,催收对象限于债务人及担保人,不是无事生非欺压不特定群众。个别外包人员的不当催收手段属于手段违法,但与黑恶势力“肆意欺压百姓”的行为有本质区别。

第四,危害性特征:没有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

危害性特征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要求“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团队论证:涉案行为仅发生在特定债权债务纠纷之内,没有在行业、区域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恶劣影响,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对一定区域、行业形成垄断或控制的特征。

四、孙峥律师“侦审双视角”在涉黑案件中的特殊价值

涉黑案件的辩护,对律师的“判断力”要求极高。因为实务中,“配合”大于“制约”的办案机制,让辩护律师很难在庭审中扭转已经成型的定性。

孙峥律师拥有深圳公安、法院系统十四年工作经历,这种“侦审双视角”在涉黑案件中有特殊的价值:

他知道侦查机关会怎么“搭建”四个特征。涉黑案件的侦查思路通常是先定框架、再填证据。辩护律师如果只看案卷表面,很难看出框架本身的漏洞。有公安和法院背景的律师,能识别出哪些“特征”是实质成立的,哪些是“凑”出来的。

他知道审查起诉阶段是涉黑定性的“纠错窗口”。涉黑案件的“脱黑摘帽”,实务中成功率最高的节点是审查起诉阶段,而非庭审。孙峥律师团队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第一时间全面阅卷,针对“四个特征”逐一提交书面法律意见,把定性问题解决在起诉之前。

五、结果与启示

案件最终的结果,是涉黑定性被成功打掉,陈某未被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起诉,指控事实也大幅核减。

这个结果的取得,靠的不是庭审上的“翻盘”,而是在审查起诉阶段把“四个特征”逐项拆解,让办案机关看到:一家承接银行合法债权催收的公司,与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间有本质区别。

涉黑案件辩护的核心启示在于:“涉黑”不是事实问题,是法律定性问题。定性错了,后面的一切都是错的。而纠错的最佳时机,不在法庭上,在审查起诉阶段。有实务经验将其总结为“分罪辩护、重点击破”的战术——在审查起诉阶段实现定性降格,在审判阶段围绕证据和事实展开抗辩。

孙峥律师团队的“侦审双视角”,在这个阶段发挥的作用最为明显:他知道侦查机关怎么搭框架,也知道检察机关会怎么看这个框架,从而在框架固化之前,用证据和法律意见去影响它的走向。

说明:本文案例信息来源于公开渠道及办案实务复盘,具体案件结果受案情、证据、司法环境等多种因素影响,不同案件之间没有可比性。选择律师时,建议结合自身情况当面沟通后再做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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