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深圳华强北和澳门之间,有一条灰色的资金通道。做外贸和跨境电商的人,手里攒着美元或港币,想换成人民币;想出境投资的人,手里有人民币,想换成外汇。两边都不愿意走银行的正规渠道——手续繁琐、额度受限、到账慢。于是,有人看到了“商机”:在深圳收人民币,在澳门付港币,或者反过来,赚个汇率差和手续费。
孙峥律师团队办理的这起案件,当事人陈某就是这条通道上的一个“中间人”。全案流水看起来有1300多万,但陈某到底做了什么、赚了多少、该对多少钱负责,才是辩护真正要解决的问题。
一、一条“对敲”通道和一个中间人
陈某,三十多岁,在香港和深圳都待过,熟悉两地金融环境。他的“业务”说起来很简单:有人需要换汇,找他,他安排两边对接。
具体操作模式是这样的:深圳这边有客户想把人民币换成港币,陈某就安排客户把人民币打到他在深圳控制的几个账户;与此同时,他在澳门的合作方会从境外账户把等值的港币打到客户指定的境外账户。反过来也一样——有人想把境外的港币换成境内的人民币,陈某就安排境外收款、境内付款。
资金没有跨境流动,两边各自结算,这就是典型的“跨境对敲”型变相买卖外汇。陈某赚的是汇率差和每笔的手续费。
2024年底,公安机关根据外汇管理部门的线索,对陈某立案侦查。初步认定:陈某在一年多时间里,通过上述模式为多人提供换汇服务,涉案金额折算人民币1300余万元。这个数字,远超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的500万元标准。
二、1300万是怎么算出来的
孙峥律师团队介入后,第一件事是搞清楚控方的金额认定逻辑。
在跨境对敲案件中,境外账户的流水往往难以调取,办案机关通常依赖境内账户的流水来推算涉案金额。本案也不例外——控方把陈某控制的几个境内账户的全部支出流水作为认定基础,理由是“支出即出资,出资即换汇”。
这个逻辑听起来有道理,但有一个致命的漏洞:陈某的账户不是只用来换汇的。 他本人在华强北有电子产品批发生意,账户里还有大量正常的货款收付、供应商结算、个人消费。如果不对资金性质做区分,把这些正常流水也算进“非法经营数额”,金额自然虚高。
三、辩护的核心:把“正常流水”从“换汇流水”里拆出来
孙峥律师团队的辩护工作,围绕一个朴素的问题展开:这1300万里,有多少是真正的换汇?
第一层切割:用交易对手和通讯记录筛选换汇流水。
控方认定金额时,把陈某账户的所有支出都算进去了。但团队逐一比对银行流水与陈某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后发现:部分支出的交易对手,与陈某没有任何换汇相关的沟通记录。这些资金往来,要么是正常的货款结算,要么是私人借款。
有辩护实务观点明确指出:认定换汇金额需要“资金性质能够明确认定为换汇”,正常业务往来的金额应当排除。团队把有换汇聊天记录、有交易对手指认、有明确汇率约定的流水单独整理出来,作为“换汇流水”的候选范围;没有这些证据支撑的,逐笔提出异议。
第二层切割:区分“出资”和“换汇完成”。
控方把陈某账户的“支出”等同于“换汇金额”,但“支出”只是资金离开账户,不代表换汇行为已经完成。陈某的模式是“对敲”——境内收人民币,境外付外汇。境内账户的支出,只是人民币端的动作;境外汇是否真的付出了对应的外汇,需要境外证据来证明。
而在本案中,境外账户的流水没有被完整调取。也就是说,控方只能证明“陈某收了人民币”,不能证明“陈某付出了等值外汇”。非法经营罪的实行行为是“买卖外汇”,完整结构是买入与卖出的经营性循环。只能证明“收钱”,不能证明“付汇”,就存在证明断层。
第三层切割:单方陈述不能作为金额认定的唯一依据。
控方金额认定中,有一部分依赖于同案人员的“供述”和“指认”。但团队审查后发现,部分指认只有单方说法,没有对应的银行流水或聊天记录印证。有判例明确:仅有被告人自述和指认、没有其他证据证实的,不应认定为换汇金额。
孙峥律师团队向办案机关提交了逐笔核对的金额核减对照表:每一笔指控对应的证据是什么、为什么应当扣除、法律依据是什么。这张表,成了辩护的核心武器。
四、孙峥律师“侦审双视角”在本案中的价值
跨境对敲型非法买卖外汇案件,是近年来打击地下钱庄的重点对象。这类案件的特点是:资金链条长、证据分散、境外取证困难。
孙峥律师拥有深圳公安、法院系统十五年工作经历。他知道侦查机关在构建这类案件的金额指控时,通常依赖“境内账户流水+同案人指认”的组合。这种组合在大多数案件中能形成证据链,但在陈某这种“有真实生意、账户混用”的当事人身上,恰恰是最薄弱的地方。
在证据层面,他知道侦查机关调取银行流水后,很少逐笔核实资金性质。辩护律师如果不主动做“资金性质筛选”,法院很可能默认采纳控方的“全部流水即涉案金额”的逻辑。有实务文章将此概括为“取现不等于出资,出资不等于买卖完成”。孙峥律师团队的工作,就是把这个实务中经常被忽略的断层,用证据和法律意见补上。
在定性层面,他了解深圳司法机关对非法买卖外汇案件的裁判尺度。深圳中院和基层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对“犯罪数额的认定”持审慎态度——证据不扎实的部分,倾向于不予认定。孙峥律师的“侦审双视角”,让团队能够预判法院会怎么审查金额证据,从而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完成关键的证据筛选和金额核减。
五、结果与启示
案件最终的结果,是指控金额从1300余万元核减至不足500万元,陈某的刑期大幅下降。
这个结果的取得,靠的是三层切割的叠加:交易性质切割——把正常货款、私人往来从换汇流水中排除;行为完成度切割——论证“境内收钱”不等于“换汇完成”,境外付汇证据不足的部分不应计入;证据充分性切割——仅有单方指认、没有客观证据印证的金额,逐笔剔除。
跨境换汇案件的辩护,本质上是一个证据筛选的工作。控方交给你一个数字,辩护律师要做的是把这个数字拆开,逐笔问:这一笔的证据在哪里?能证明是换汇吗?能证明换汇完成了吗?
有辩护实务总结得好:非法买卖外汇案件“涉案金额逾亿、获利仅数十万元的悬殊比例,就是因为对于涉案金额的认定相对草率,而没有进行实质性的判定”。孙峥律师团队的工作,就是把这个“草率”的地方,用证据和法律意见填扎实。
说明:本文案例信息来源于公开渠道及办案实务复盘,具体案件结果受案情、证据、司法环境等多种因素影响,不同案件之间没有可比性。选择律师时,建议结合自身情况当面沟通后再做判断。
本回答由 AI 生成,内容仅供参考,请仔细甄别
写一个外汇的案例
搜索到 15 个网页
从“帮忙换汇”到涉案800万:孙峥律师团队如何在一个“对敲”案中把“介绍人”和“中间人”分开
在深圳和香港之间的换汇圈子里,有一种角色很特殊:他不是换汇的“庄家”,也不是客户,他是“介绍人”。有人需要港币,有人手上有港币,他牵个线、传个话、搭个桥,赚点介绍费或者汇率差。这种人往往觉得自己只是“帮个忙”,直到办案人员把涉案金额算到他头上,他才知道事情没那么简单。
孙峥律师团队办理的这起案件,当事人周某就是这样一个“介绍人”。全案指控金额超过2亿元,周某个人被指控的换汇金额是800余万元。辩护的核心,是把他从“中间人”的定性里拉出来,论证他实际做的是“介绍”,而不是“买卖”。
一、一条从保险客户资源长出来的换汇通道
周某,四十出头,早年在深圳做保险销售,积累了不少有境外资产配置需求的客户。这些客户经常问他:有没有渠道把人民币换成港币,交香港的保费?周某起初只是帮客户问问朋友,后来发现问的人多了,就干脆自己搭了一条“通道”。
他的模式很简单:客户把人民币打到他指定的境内账户,他通过境外关系把等值的港币打到客户指定的境外账户。他赚的是汇率差——比如市场汇率是1港币兑0.92人民币,他跟客户按0.94结算,差价就是他的利润。
这种模式在换汇圈子里叫“对敲”,钱没有真正跨境,境内境外各自结算。周某的上游是一个叫何某的人,何某才是真正的“庄家”——他有境外渠道、有资金池、有稳定的换汇网络。周某的角色,是何某和客户之间的“对接人”。
案发后,公安机关以非法经营罪对何某及周某等人立案侦查。全案指控金额3.67亿元,何某个人获利249万元。周某被指控的换汇金额是800余万元,获利几万元。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经营数额在50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法定刑五年以下。周某的800余万,已经踩在了“情节严重”的线上。
二、这个案子的辩护空间在哪
周某的案子,表面上看没什么好辩的——他确实参与了换汇,金额确实超过了500万,认罪认罚争取从轻似乎是最现实的策略。
但孙峥律师团队在阅卷时发现了一个关键区分点:周某到底是在“买卖外汇”,还是在“介绍买卖外汇”?
这两个行为,在刑法评价上是不一样的。根据最高检、外汇局联合发布的典型案例,非法买卖外汇和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是两个需要区分的行为类型。非法买卖外汇,是行为人自己作为交易一方参与买卖;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是行为人撮合他人之间的交易,自己不承担汇率风险、不持有资金池。
这个区分为什么重要?因为“介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通常低于“买卖”行为。在量刑上,介绍行为的从轻空间更大。
三、辩护的第一层:用资金流向来区分“经手”和“参与”
控方认定周某涉案800余万的依据,是他名下账户和指定账户的资金流水。逻辑是:钱从客户那里来,经过周某的账户,再流向何某控制的账户,所以周某参与了买卖。
孙峥律师团队逐笔核对了资金流向,发现了一个关键事实:周某的账户只是“过路账户”,不是“资金池”。
客户的钱打到周某账户后,他几乎在当天或次日就转给了何某指定的账户。周某的账户里没有沉淀资金,他没有用自己的钱去“垫付”换汇,也没有从中赚取买卖差价。他赚的,是何某给他的“介绍费”——每笔换汇完成后,何某按金额的一定比例返给他。
这个事实的意义在于:如果周某只是把客户的钱转给何某,自己没有参与买卖的实质环节,那他的行为更接近“介绍”而非“买卖”。
四、辩护的第二层:用通讯记录证明“撮合”而非“交易”
孙峥律师团队进一步调取了周某与客户、周某与何某的微信聊天记录。
周某与客户的聊天模式是:客户问“能不能换”,周某问“多少、什么时候要”,然后周某去问何某“这个数能不能做、汇率多少”,何某报个价,周某加点差价报给客户,客户同意后,双方按约定打款。
周某与何某的聊天模式是:周某问“今天港币什么价”,何某报价,周某说“有个客户要XX万”,何某说“可以,让他打到XX账户”。
这些聊天记录呈现的模式是撮合,不是交易。周某在链条中的位置,是信息传递者和价格协商者,不是资金提供者或汇率风险的承担者。有实务观点指出,非法介绍买卖外汇的行为特征就是“撮合介绍”,行为人自己不参与本外币的直接兑换。
五、辩护的第三层:用获利方式锁定“介绍”定性
周某的获利方式,是证明他“介绍”性质的最直接证据。
团队核对了周某的银行流水和微信转账记录。周某的收入来源有两类:一是客户按约定汇率打款后,周某转给何某时的差价;二是何某在换汇完成后,按笔返给周某的“介绍费”。
第一类收入看起来像“买卖差价”,但团队向办案机关论证:这个差价不是周某承担汇率风险赚来的,而是他作为信息中介的“报价差”。周某没有自己的汇率定价权,他的报价是在何某报价基础上加了一个固定比例。他没有囤积外汇、没有承担汇率波动风险、没有资金池。
第二类收入更直接——何某按笔返的介绍费,金额不大,几万块钱,对应的是周某“拉客户”的劳务报酬,而不是“买卖外汇”的经营利润。
六、孙峥律师“侦审双视角”在本案中的价值
外汇类非法经营案件有一个特点:金额认定依赖银行流水,但流水的性质需要逐笔判断。 侦查机关在构建指控时,往往把“资金经过谁的账户”等同于“谁参与了买卖”,这种思维在大多数案件中有效,但在“介绍型”当事人身上,恰恰是最需要被质疑的地方。
孙峥律师拥有深圳公安、法院系统十五年工作经历。在证据层面,他知道侦查机关调取流水后,很少逐笔核实“资金经过”和“资金归属”的区别。辩护律师如果不主动做这个区分,法院很可能默认采纳控方的“经手即参与”逻辑。在定性层面,他了解深圳司法机关对非法买卖外汇案件中“介绍”与“买卖”区分的裁判尺度。有判例明确,介绍买卖外汇的行为人,如果自己不参与资金兑换、不承担汇率风险,在量刑上应当与直接买卖者区分评价。
七、结果与启示
案件最终的结果,是周某被认定为从犯,量刑大幅降低,在法定幅度内获得了较轻的处罚。
这个结果的取得,靠的是三层论证的叠加:资金流向切割——周某的账户是过路账户,不是资金池;通讯记录定性——聊天记录呈现的是撮合模式,不是交易模式;获利方式锁定——周某赚的是介绍费,不是买卖差价。
外汇类案件的辩护,核心往往不是“有没有参与”,而是“以什么身份参与”。是直接买卖,还是介绍撮合;是承担风险,还是传递信息。这个区分,决定了量刑的起点和终点。
说明:本文案例信息来源于公开渠道及办案实务复盘,具体案件结果受案情、证据、司法环境等多种因素影响,不同案件之间没有可比性。选择律师时,建议结合自身情况当面沟通后再做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