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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汇换来的一纸逮捕令:孙峥律师团队如何为一名“外贸代收”当事人守住非法经营罪的定性防线

发布者:孙峥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23日 20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深圳外贸圈里,有一种业务很常见:海外客户付美元或港币,境内工厂收人民币。中间隔着一道换汇的手续,正规走银行要等额度、要审单、要几天到账。有人等不及,就找“代收”——把钱打给一个中间账户,中间账户负责换成人民币,再转给工厂。

孙峥律师团队办理的这起案件,当事人吴某就是做“外贸代收”的。他被指控非法经营罪,涉案金额折算人民币900余万元。辩护的核心,是论证他的行为性质——他做的到底是“换汇”,还是“代收货款”?

一、一个“外贸代收”的日常

吴某,三十多岁,在深圳宝安做外贸配套服务。他的客户主要是一些中小型外贸工厂和跨境电商卖家,这些客户有海外买家,但自己没有境外收款账户,或者境外收款不方便。

吴某的“业务”模式是:海外买家把美元或港币打到吴某指定的境外账户,吴某在境内的关联账户把等值人民币转给工厂。工厂拿到人民币,发货,完成交易。吴某赚的是“服务费”——每笔收千分之几到百分之一不等。

这种模式在外贸圈里叫“代收货款”。吴某觉得自己做的是“服务”,不是“换汇”。他没有定价权,汇率是按当天市场价算的,他的收入是固定的服务费,不是汇率差价。

但案发后,公安机关以非法经营罪对他立案侦查,初步认定涉案金额900余万元,远超非法买卖外汇“情节严重”的500万元标准。

二、这个案子的定性争议在哪

非法经营罪中的非法买卖外汇,核心行为是“买卖”——一方出人民币,一方出外汇,双方形成交易关系。

但“代收货款”和“买卖外汇”之间,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区别:代收货款中,中间人是否承担汇率风险、是否赚取汇率差价、是否以自己名义参与交易。

如果吴某只是“帮客户收钱、帮客户转钱”,汇率按市场价走,他赚的是固定服务费,不承担汇率波动风险,也没有资金池,那他的行为性质就更接近“资金结算服务”而非“外汇买卖”。

但如果吴某自己定价、自己囤汇、自己承担汇率风险,那他就成了“做市商”,是真正的买卖外汇。

这个区分,决定了吴某是有罪还是无罪,或者罪轻还是罪重。

三、辩护的第一层:汇率定价权在谁手里

孙峥律师团队介入后,首先审查了吴某的汇率定价方式。

团队调取了吴某与客户、吴某与境外合作方的聊天记录和邮件。发现一个关键事实:吴某的汇率报价,是跟着中国银行当天牌价走的。他每天在客户群里发一个汇率,这个汇率是在银行牌价基础上加了万分之几的服务费。客户按这个汇率打款,吴某按这个汇率结算。

吴某没有自己的汇率定价权。他不像“对敲”型换汇那样,低买高卖赚差价。他的收入是固定的服务费,汇率涨跌跟他没关系。

这个事实的意义在于:如果吴某没有定价权、不承担汇率风险,他就不具备“买卖外汇”的经营特征。 非法买卖外汇罪打击的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倒买倒卖”,而不是“按市场价代收代付”。

四、辩护的第二层:资金有没有沉淀

孙峥律师团队进一步审查了吴某的账户流水。

在典型的非法买卖外汇案件中,中间人通常有资金池——他先收人民币,再付外汇,或者先收外汇,再付人民币,中间有一个时间差。这个时间差里,资金沉淀在中间人账户,他可以利用这个沉淀做其他事,也承担了汇率波动的风险。

但吴某的模式不同。团队逐笔核对了吴某的账户流水,发现他的操作是同步结算:海外买家打款到境外账户后,吴某确认到账,然后通知境内关联账户转人民币给工厂。境外到账和境内转款之间,通常只隔几个小时,有时甚至是同时进行的。吴某的账户里没有大量资金沉淀,他没有利用沉淀资金进行其他操作。

没有资金沉淀,就没有“资金池”,就没有汇率风险承担,也就更接近“代收代付”而非“买卖外汇”。

五、辩护的第三层:获利方式锁定“服务”性质

吴某的收入结构,是证明他“服务”性质的最直接证据。

团队核对了吴某的收费记录:每笔代收,他收千分之三到千分之五的服务费。这个费率是固定的,不随汇率波动。吴某的收入,对应的是他提供的“跨境收款+境内结算”服务,而不是“低买高卖”的汇率差价。

有实务观点指出,非法买卖外汇和代收货款的核心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以自己名义参与交易”。如果吴某只是“帮客户收钱、帮客户转钱”,交易的实质双方是海外买家和境内工厂,吴某只是资金通道,那他的行为就不符合“买卖外汇”的构成要件。

六、孙峥律师“侦审双视角”在本案中的价值

外汇类非法经营案件,是深圳打击地下钱庄的重点领域。这类案件的特点是:金额大、链条长、定性争议多。

孙峥律师拥有深圳公安、法院系统十五年工作经历。在证据层面,他知道侦查机关在构建这类案件的指控时,通常把“资金经过谁的账户”等同于“谁参与了买卖”。这种逻辑在“对敲”型案件中有效,但在“代收”型案件中,恰恰忽略了“定价权”“资金沉淀”“获利方式”这些区分此罪与彼罪、罪与非罪的关键要素。

在定性层面,他了解深圳司法机关对非法买卖外汇案件中“买卖”与“代收”区分的裁判尺度。有判例明确,行为人如果只是提供资金通道、按市场价代收代付、收取固定服务费,不承担汇率风险,其行为性质应当与直接买卖外汇区分评价。

七、结果与启示

案件最终的结果,是吴某的指控金额被大幅核减,行为性质被认定为“资金结算服务”而非“买卖外汇”,量刑显著降低。

这个结果的取得,靠的是三层论证的叠加:定价权切割——吴某没有汇率定价权,按银行牌价走;资金沉淀切割——吴某的账户是同步结算,没有资金池;获利方式切割——吴某赚的是固定服务费,不是汇率差价。

外贸代收类案件的辩护,核心在于区分“服务”和“买卖”。是帮人收钱,还是自己倒汇?是按市场价代付,还是低买高卖赚差价?是有资金池承担风险,还是同步结算只做通道?这些区分,决定了案件的定性走向。

说明:本文案例信息来源于公开渠道及办案实务复盘,具体案件结果受案情、证据、司法环境等多种因素影响,不同案件之间没有可比性。选择律师时,建议结合自身情况当面沟通后再做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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