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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你的电脑,可能正在成为别人的"作案工具"

发布者:孙峥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21日 11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回放】一次"薅羊毛",引出刑案

2025年,某电商平台促销期间,平台风控部门发现异常:大量新注册账号在同一IP段内批量领取新人优惠券,下单地址高度重合。警方循线追查,锁定了一款被悄悄植入用户电脑的后门程序——控制端,位于程序员李某(化名)的出租屋。

经查,李某为赚取"推广费",编写远程控制程序并伪装成"抢券助手"在网络上传播。用户一旦下载运行,电脑即被静默控制,沦为批量注册账号、领取优惠的"工具机"。公安机关从李某控制端服务器中固定证据,认定其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数量较大,以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移送审查起诉。

李某家属找到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孙峥律师时,当事人已被羁押,一个家庭的顶梁柱,面临可能的高额罚金与实刑。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一)获取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十组以上的;(二)获取其他身份认证信息五百组以上的;(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二十台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数量或数额达到前款标准五倍以上的,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焦点解读】本案的三个法律争点

争点一:"控制"如何认定? 本罪的"非法控制",不要求行为人物理接触计算机,只要通过技术手段突破安全防护措施、未经授权建立实际操控关系即可成立。本案中程序系用户"自愿"下载安装,是否影响"非法性"认定?孙峥律师指出:用户下载的目的是"抢券",对木马植入及后续被控制既不明知也未授权,行为人隐瞒真实功能的欺骗性安装,恰恰构成"未经授权"——此点决定了罪与非罪的方向,辩护不再纠缠于此,而转向情节与量刑。

争点二:数量怎么算? 司法解释以"二十台"为入罪门槛、"一百台"为升档线。控方指控的台数,部分来自服务器日志推算,缺乏对受控电脑实体的逐一核验。孙峥律师提交《质证意见》,主张剔除无法核实、重复计算的部分,该意见被采纳,认定数量大幅核减,直接阻断了"情节特别严重"的适用。

争点三:此罪与彼罪。 实务中,同类行为还可能涉及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罪名界分的核心在于行为对象与危害方式:本案行为指向的是"控制权"本身,未实施删除、修改数据或干扰系统功能的行为,定性为本罪更为准确。

【案件结果】

经有效辩护,法院认定李某具有坦白、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情节,且控制数量未达升档标准,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李某得以保留工作,回归家庭。

【律师说法】孙峥律师:技术中立,用途不中立

"很多涉案的年轻人并不认为自己在'犯罪',他们觉得只是写了段代码、做了点推广。"孙峥律师提醒,技术本身无善恶,但技术的用途由法律评价——未经许可控制他人计算机,无论出于牟利、炫技还是好奇,只要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即构成犯罪。

同时他也指出,此类案件的专业性极强:电子数据怎么提取、数量怎么统计、升档线怎么认定,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存在辩护空间。"数字不是铁板一块,指控逻辑必须经得起逐条质证。"

【风险提示】给三类人的提醒

给普通网民: 不下载来源不明的"助手""外挂""抢券神器",定期查杀木马——你的电脑可能成为他人的作案工具,而你在法律评价中还可能面临配合调查的困扰。

给技术人员: 编写、传播具有远控功能的程序并实际用于控制他人设备,即使未直接盗刷、未窃取数据,也可能构成本罪。"我只提供工具"不是抗辩理由。

给涉案者家属: 计算机类犯罪案件的辩护窗口期在批捕与审查起诉阶段,电子数据的质证与数量的核减需要在第一时间介入。越早委托专业律师,辩护空间越大。

【律师简介】

孙峥 律师

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吉林大学法理学硕士,兼具律师执业证与专利代理师执业证双资质。

执业前,孙峥律师曾在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及审判法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长达十五年,完整经历侦查、审判、执行三大诉讼环节,主办协办案件数千件,深谙司法运行逻辑与裁判思维。现任广东省律师协会职务犯罪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

专业领域: 刑事辩护与自诉(尤其擅长网络犯罪、计算机类犯罪、经济犯罪辩护)、知识产权、争议解决。

执业特点: 兼具公安侦查视角与法院审判思维,善于在"黄金37天"审查逮捕期内精准发力,注重以证据科学拆解指控逻辑,在多起案件中实现不批捕、不起诉、降档量刑及缓刑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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