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峥律师 09:00-21:59
孙峥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3410701666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深圳某金融机构信贷催收公司被控恶势力案:孙峥律师团队从“软暴力”指控中撕开定性缺口

发布者:孙峥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18日 27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深圳的金融外包服务行业里,承接银行信用卡、消费贷逾期催收的公司不在少数。这类公司有正规的委托合同、有固定的办公场地、有标准的话术流程,员工每天做的就是按照系统工单拨打电话、发送提醒短信。但在2026年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背景下,网络非法催收被列为重点打击对象,深圳、河源、东莞三地同步收网,多家催收公司被查处。一旦被定性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公司从管理层到一线员工都可能被“打包”追责。

孙峥律师团队曾办理一起此类案件,辩护的核心不在于否认催收行为的存在,而在于论证:一家承接银行合法债权催收业务的公司,其个别员工的手段越界,是否足以将整个公司定性为恶势力?

一、案件背景:一家持牌外包公司的“涉恶”困局

该公司与多家银行及持牌消费金融公司签订了委外催收服务合同,承接的是信用卡逾期和消费贷逾期等合法债权的催告业务。公司设有质检部门,对催收通话录音进行抽检,员工手册中明确禁止辱骂、威胁、骚扰第三方等行为,并曾对个别违规员工进行过内部处分。

案发后,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公司多名员工立案侦查,并初步认定公司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指控的核心依据是:部分催收人员存在高频呼叫、发送验证码短信、联系债务人通讯录联系人等行为。

二、辩护的切入点:恶势力认定的“目的标准”是本案的命门

孙峥律师团队介入后,首先梳理了恶势力认定的法定要件。根据2019年两高两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

这条规定是催收类涉恶案件中最关键的辩点。催收公司的行为本质是什么?是为了完成委外合同、获取服务佣金。催收对象是特定的逾期债务人,不是不特定的普通群众。催收行为的指向性非常明确——把钱要回来,而不是“称霸一方、欺压百姓”。

孙峥律师团队进一步审查了催收的债务性质。公司承接的是银行合法债权,有委托合同、债权凭证可以证明。催收合法债务与催收高利贷、套路贷产生的非法债务,在法律评价上有本质区别。催收非法债务罪明确规制的是“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如果债务本身合法,这个罪名的适用基础就不存在。

三、证据层面的对抗:把“公司行为”与“个人越界”切割开

在证据审查阶段,孙峥律师团队做了三件事:

第一,逐笔核对指控的催收行为,区分“合法催告”与“违法催收”。团队调取了工单系统记录、通话录音、短信发送日志,将“按照合同约定频率拨打提醒电话”与“高频轰炸、辱骂、骚扰第三人”的行为分开。指控中列举的“高频呼叫”“验证码短信”等行为,相当一部分发生在少数员工的个人操作中,而公司层面的话术模板和质检标准并不包含这些内容。

第二,审查公司的合规管理证据。团队从人事档案、培训记录、质检报告中找到了关键材料:公司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员工入职时签署过合规承诺书,个别员工的违规行为曾被内部通报或处分。这些证据说明,公司层面没有授意、纵容违法催收的意志,个别员工的越界行为属于违反公司制度的个人行为。

第三,区分“合法债权催收”与“恶势力组织特征”。恶势力的认定要求“纠集者相对固定”“成员较为固定”,且违法犯罪活动具有一定组织性。团队审查了公司的组织架构和工单分配机制:公司的部门设置是业务管理需要,工单是按系统随机分配或按片区划分,不存在“为实施违法犯罪而建立的固定团伙”。有辩护实务观点指出,催收公司涉恶案件中,应当审查“是按工单随机分配、各打各的电话,还是固定团伙长期共同作案”。

四、孙峥律师“侦审双视角”在本案中的价值

孙峥律师拥有深圳公安、法院系统十四年工作经历,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对证据审查和定性判断有独特的实务感觉。

在证据层面,他知道侦查机关会重点固定哪些材料——通话录音、催收记录、工单数据、培训材料、考核制度。辩护工作需要在案卷中找到公司合规管理的证据,同时甄别指控材料中哪些行为属于“合法催告被混入违法催收”。

在定性层面,他了解深圳司法机关对恶势力认定的实际尺度。2026年广东省公安机关集中收网打击非法催收,但中央政法委同时强调“是黑恶一个不漏、不是黑恶一个不凑”。公司化运营的催收企业与传统的“讨债团伙”在组织特征上有本质差异,这个差异是辩护必须守住的底线。

在程序层面,他知道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阶段,哪些沟通节点最为关键。多名当事人同时被采取强制措施时,每个人的取保候审申请、法律意见提交都需要有针对性的策略,不能“一锅端”地处理。

五、案件走向与启示

在孙峥律师团队介入后,辩护工作围绕“债务合法性审查—恶势力目的标准抗辩—公司行为与个人行为切割”三个层次展开。通过梳理委外合同、债权凭证和公司合规文件,向办案机关论证公司承接的是合法债权催收业务,不具备“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恶势力本质特征,为当事人争取了在整体定性框架下的责任区分空间。

这类案件的核心启示在于:承接银行不良资产委外催收的公司,不等于恶势力。催收合法债权与催收非法债务,在恶势力认定和罪名适用上有本质区别。个别员工的过激手段,不能自动等同于公司整体的犯罪意志。辩护的关键,在于用证据把“公司合规管理”从“个人越界行为”中拆出来,把“牟取服务佣金”从“欺压百姓”的恶势力特征中剥离出去。

说明:本文案例信息来源于公开渠道及办案实务复盘,具体案件结果受案情、证据、司法环境等多种因素影响,不同案件之间没有可比性。选择律师时,建议结合自身情况当面沟通后再做判断。

孙峥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7
  • 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
    • 执业7年
    • 13410701666
    • 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年

    • 平台积分

      3704分 (优于89.87%的律师)

    • 响应时间

      半天内

    • 投稿文章

      288篇 (优于100%的律师)

    版权所有:孙峥律师IP属地:广东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275834 昨日访问量:1869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