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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不良资产催收公司被控恶势力案:孙峥律师团队如何区分“合法委外”与“非法催收”

发布者:孙峥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17日 29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在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置链条中,委外催收是一个长期存在的环节。银行将逾期贷款委托给第三方公司催收,第三方按回款比例收取佣金。这种模式本身并不违法,但一旦个别催收人员的手段越了界,整家公司就可能面临被整体定性为恶势力的风险。孙峥律师团队曾办理一起此类案件,以下是辩护思路复盘。

一、案件背景:一家持牌催收公司的“涉恶”困局

该公司承接多家银行及金融机构的贷后委外催收业务,有正规的服务外包合同、固定的办公场所、明确的岗位分工和话术培训体系。公司内部设有质检部门,对催收通话进行抽检,并曾对个别违规员工进行过处分。

案发后,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公司多名员工立案侦查,并初步认定公司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核心争议在于:一家以承接银行合法债权催收为主业的公司,其个别员工的过激行为,是否足以导致整个公司被认定为恶势力?

二、辩护的核心:恶势力认定不是“打包”评价

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恶势力需要同时具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等特征。孙峥律师团队介入后,重点审查了几个关键问题:

第一,催收的债务是什么性质。公司承接的是银行信用卡逾期、消费贷逾期等合法债权,而非高利贷、套路贷产生的非法债务。这一区分至关重要——催收合法债务与催收非法债务在法律评价上存在本质区别。恶势力认定中的“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通常指向的是对非法债务的暴力催收,而不是对合法债权的正常催告。

第二,违法催收是公司行为还是个人行为。团队调取了公司的话术手册、培训记录、质检报告和违纪处分记录,发现公司层面有明确的合规要求和禁止性规定,个别员工的威胁、骚扰行为属于违反公司制度的个人行为。如果公司本身没有授意、纵容违法催收,那么将个人行为归责于公司整体,就缺乏事实基础。

第三,是否具备“组织特征”。恶势力的认定要求“纠集者相对固定”“成员较为固定”。公司的组织架构是为承接催收业务而设立的,岗位职责是业务管理需要,而非“为实施违法犯罪而建立的组织体系”。这一区分是辩护的重要切入点。

三、孙峥律师“侦审双视角”在本案中的运用

孙峥律师拥有深圳公安、法院系统十四年工作经历,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对证据审查和定性判断有独特的实务感觉。

在证据层面,他知道侦查机关会重点固定哪些材料——通话录音、催收记录、工单系统数据、培训材料、考核制度等。辩护工作需要在案卷中找到公司合规管理的证据:有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有没有对违规行为的处理记录?有没有质检机制在运行?这些材料如果被忽略,公司就可能被“一刀切”地整体定性。

在定性层面,他了解深圳司法机关对恶势力认定的实际尺度。2026年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虽然将“网络非法催收”列为打击重点,但中央政法委同时强调“是黑恶一个不漏、不是黑恶一个不凑”。这意味着,合法债权催收与非法催收之间的边界,是辩护可以争取的空间。

在程序层面,他知道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阶段,哪些沟通节点最为关键。多名当事人同时被采取强制措施时,每个人的取保候审申请、法律意见提交都需要有针对性的策略。

四、案件走向与启示

在孙峥律师团队介入后,辩护工作围绕“区分合法委外业务与违法催收行为、区分公司制度与个人越界、区分组织管理架构与恶势力组织体系”三个层次展开。通过梳理公司的合规文件、质检记录和处分材料,向办案机关论证公司层面不存在“为非作恶”的组织意志,为当事人争取了在整体定性框架下的责任切割空间。

此类案件的核心启示是:承接银行不良资产委外催收的公司,不等于恶势力。催收合法债权与催收非法债务,在法律性质上有本质区别。个别员工的过激行为,不能自动等同于公司整体的犯罪意志。辩护的关键,在于用证据把“公司合规管理”与“个人违法行为”区分开。

说明:本文案例信息来源于公开渠道及办案实务复盘,具体案件结果受案情、证据、司法环境等多种因素影响,不同案件之间没有可比性。选择律师时,建议结合自身情况当面沟通后再做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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