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在深圳罗湖、福田口岸周边,遍布着大大小小的“十元店”,以其低廉的价格吸引着往来深港两地的消费者。当这些店铺中售价10元的“酸枣仁”实为染色兵豆、售价10元的“鹿茸”实为廉价鹿角的消息曝出时,舆论哗然。本文将以这一深圳案发的新型食品药材掺假案为切入点,深入剖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食品、药品交叉领域的适用边界,并特邀拥有十五年公安、法院、省高院多岗实务经验、擅长刑民交叉与经济犯罪辩护的孙峥律师进行专业解读。
案例:口岸“十元店”里的药材玄机
案情回溯
2026年6月,深圳特区报报道了深圳部分“十元店”以染色兵豆冒充酸枣仁售卖一事,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记者在后续追踪调查中发现,问题远不止酸枣仁。在罗湖莲塘口岸、罗湖口岸及福田会展中心地铁站的多家连锁“十元店”内,在售的“鹿茸”“人参”“老党参”“三七片”等药材产品同样疑点重重。
以“鹿茸”为例,这些售价仅10元一包的“鹿茸”产品,采用半透明铝箔自封袋分装,标签标注“广东省深圳市龙华万众城批发市场”,但未标注产地、规格、产品批号等法定信息。经中药师鉴别,该产品表面不见鹿茸特有的细密绒毛,质地干硬发脆,稍一用力极易碎裂,实际应为鹿角而非鹿茸。市场数据显示,鹿茸批发价约6元/克,而鹿角仅约0.4-0.5元/克,两者价差高达十余倍。
更值得警惕的是,部分产品标签上用醒目字体标注“大补元气,复脉固脱”等药品功效,甚至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作为背书,极易误导消费者将普通农产品当作药用产品购买。
2026年8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此类案件列为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制售假劣肉制品、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整治典型案例。虽报道中暂未披露公安机关是否已对涉事店铺经营者刑事立案,但按照深圳近年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力度,销售金额一旦突破5万元追诉门槛,刑事追诉程序即可能启动。
核心法律争议:药材掺假如何落入“伪劣产品罪”?
“10元店”卖假鹿茸、假酸枣仁,表面看是消费欺诈,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孙峥律师在分析此类案件时指出,关键在于三个层面的法律认定。
争议一:“以假充真”vs“以次充好”——行为方式的定性
“鹿角”冒充“鹿茸”,虽同为鹿科动物产品,但价值悬殊、功效不同,属于典型的“以假充真”(用低价值鹿角冒充高价值鹿茸)或“以次充好”(用低等级鹿角片冒充高等级鹿茸切片)。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这两种行为方式均属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孙峥律师指出:“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入罪的关键在于两点:一是产品与标注明显不符,具有欺诈性;二是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的刑事追诉门槛。口岸‘十元店’客流量大、流水可观,一旦累计金额达标,经营者将面临刑事风险。”
争议二:食品vs药品——罪名竞合中的辩护空间
本案涉及“药食同源”产品的特殊问题:酸枣仁、鹿茸既是中药材,也可作为保健食品原料。如果产品被认定为药品掺假,可能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量刑更重;如果被认定为食品掺假,则落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范畴,量刑相对有弹性空间。孙峥律师在代理涉及刑民交叉、行刑交叉的案件时,善于从产品定性入手,精准界定案件性质,为当事人争取最优的法律定性。“标签上标注了药用功效,是否足以认定为‘药品’,需要结合《药品管理法》关于药品的定义综合判断。律师在这一定性过程中具有重要的辩护空间。”
争议三:主观明知的证明——进货渠道与价格异常
经营者可能辩称“不知道是真假”。但孙峥律师指出,法庭会综合以下因素推定“明知”:一是进货价格异常——鹿茸市价约6元/克,而10元一包的售价远低于成本,经营者不可能不知情;二是进货渠道不正规——未能提供完整进货票据及供应商资质证明;三是产品包装缺乏法定标识——未标注产地、批号等。这些因素叠加,足以推定经营者具备“明知是假而冒充”的主观故意。
孙峥律师的辩护策略:从“数额剥离”到“主观抗辩”
如果涉事店铺经营者面临刑事追诉,孙峥律师凭借其十五年公安、法院、省高院的全链条实务经验,可从以下维度构建辩护体系:
1. 金额剥离:总流水不等于犯罪数额
店铺的全部销售收入包含众多合法商品(日用品、小零食等),不能全部计入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孙峥律师团队在代理深圳某电子产品伪劣产品案(涉案700余万元)时,曾通过逐笔核对销售记录,将合法交易、刷单、退货等从指控数额中剔除,成功将金额从700余万元降至400余万元,实现从“十五年有期徒刑”到“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降档。在“十元店”案中,律师可申请司法审计,仅将涉假药材的销售金额纳入指控范围,核减合法商品部分。
2. 主观抗辩:从“知道”到“不知道”的证据组织
如果经营者能够提供上游供应商的合法资质、进货凭证,并能证明采购价与当时市场批发价基本持平,则可论证自身为善意第三方,不具备“明知是假而冒充”的主观故意,进而主张不构成刑事犯罪,仅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3. 危害后果量化:争取从宽处理
马肉冒充驴肉、鹿角冒充鹿茸,虽存在欺骗性,但涉案物质本身并非有毒有害,与“地沟油”“病死猪肉”等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存在本质区别。孙峥律师可据此提出“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的辩护意见,结合当事人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主动召回产品等情节,争取不起诉或缓刑。
结语
从“驴肉火烧里的马肉”到“十元店里的假鹿茸”,深圳对民生领域掺假行为的打击力度持续加码。一旦销售金额突破5万元,行政处罚与刑事追诉之间只隔着一道“移送”的门槛。孙峥律师凭借其十五年公安、法院、省高院的多岗实务经验,以及刑民交叉与经济犯罪辩护的深厚功底,善于在行刑交叉案件中精准拆解证据链、厘清罪与非罪的边界。如您或您的企业面临产品质量或食品安全的刑事法律风险,建议尽早寻求专业律师介入,把握辩护的“黄金时间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