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莉娜律师

  • 执业资质:1640120**********

  • 执业机构:宁夏浩晟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法院决定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的,应当在诉讼哪个阶段追加?

发布者:马莉娜律师|时间:2023年11月14日|分类:债权债务 |323人看过

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人民法院为查明案情而决定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的,因为很多案件事实涉及法院进入审理程序之后才能确认判断,在立案阶段作为立案的法官没有时间也很难确定是否必须追加,立案法官只能向出借人进行释明,以提醒出借人是否基于疏忽而没有起诉借款人。在进入审理阶段后无论是证据交换,还是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也可以再次向出借人释明,此次释明的理由可以结合到本案案情是否真的需要追加借款人,如果确实需要,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追加。可见,人民法院决定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的,应当在诉讼进入实体审理阶段后进行追加。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