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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被宣告破产后,不得再根据债权人申请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

发布者:马莉娜律师|时间:2022年11月10日|分类:债权债务 |494人看过

公平清偿是破产程序最为重要的价值目标。一人公司被宣告破产后,根据个别债权人的申请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构成对该债权人的个别清偿,有违“公平受偿”原则。

——公平清偿是破产程序最为重要的价值目标,公平清偿原则是破产程序贯穿始终的基本原则。一人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后,若根据个别债权人的申请追加该公司的股东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就意味着以破产案件相关诉讼中本应追收后归入该公司的财产直接清偿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该公司对个别债权人所负债务,构成对该债权人的个别清偿。二审判决适用《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21条第1款处理本案,未支持个别债权人要求追加该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诉讼请求,符合《企业破产法》“公平受偿”的立法精神,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该债权人可在破产程序中依法申报债权后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主张权利。


在该公司被宣告破产后,债权人关于其并未向该公司申报债权,其并非该公司破产案件的债权人,不存在适用对债权人“个别清偿”的法律障碍的观点,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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