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方式主张债权是一个效率较高,避免复杂、漫长的诉讼程序,又能运用法律的强制力予以保障执行的诉讼方式。但仅限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金钱、有价证券债权。《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所以,并没有数额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七条进一步明确“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支付令案件,不受债权金额的限制。”2022年8月19日,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闽0526民督14号支付令,责令被申请人支付债务7400万元及利息。多数案件仍然是标的较小、争议不大的案件,被申请人一般避免诉累也不持异议。如金融机构的小额贷款及信用卡欠款等。
支付令虽便捷,但也会因为被申请人提出异议而失效。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后,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提出异议的,则得另行起诉。
对于欲申请支付令的方式主张债权的当事人来说,最主要的是考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其次是即便符合条件,也可能因为被申请人拒绝履行而提出异议。2022年10月17日,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湘1229民督1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驳回了申请人的异议,可以从其裁判理由可见对于法律关系复杂的则不予支付,法院认为:申请人依据与被申请人之间签订的《供应链融资借款协议》、《供应链融资借款补充协议》,主张对被申请人享有到期债权。但是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个人对账单明细表》显示,与被申请人之间发生资金往来的是案外人周**,并非申请人直接给付,申请人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案外人周**与其存在授权委托关系或其他法律关系。综上,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支付令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司法实践中,由于支付令的生效依赖于被申请人不提出异议,也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的情况,应受到法律制裁,有的并且被追究了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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