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洲律师

  • 执业资质:1320720**********

  • 执业机构:江苏海郡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经济犯罪人身损害法律顾问房产纠纷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罪名详解与相关法律规范

发布者:骆洲律师|时间:2019年08月22日|分类:刑事辩护 |1895人看过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罪名详解与相关法律规范


本罪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


(一)概念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本罪为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出于故意实施了在所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之行为,无论是否出现了危害结果,均构成本罪。

(二)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生命权、健康权。本罪的行为对象为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是指对人体具有生理毒性,食用后会引起不良反应,损害机体健康的不能食用的原料。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掺入的对象应为所生产、销售的是食品,即是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虽有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但是不是在自己所生产或销售的食品中,不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其他犯罪论处。

3.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任何人均可以构成本罪。单位犯本罪的,既对单位判处罚金,又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即行为人明知是有、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故意掺入或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故意销售。至于行为人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可能会造成的严重后果则是放任的态度。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认定


(一)本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界限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中生产、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行为犯,实施该行为就构成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危险犯,只有存在足以造成了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才构成本罪。

(二)本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界限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区别,关在于犯罪目的的不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目的是使不特定多数人死亡或者伤害,直接危害公共安全,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目的多为牟利,虽然行为人对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是明知的,但并不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对引起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只能是间接故意。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区别,关键在于对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主观心态不同,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不是故意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故意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处罚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对本罪规定了3个幅度的法定刑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141条(注:按照刑法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法定刑对行为人量刑,而非定罪)(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规定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般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

相关法律规范


(一)刑法基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五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二)“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一)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四)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三)公安机关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二十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应予立案追诉。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本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一)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中所列物质;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四)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四)“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第二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一)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

(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五)“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二)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有毒、有害食品的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

 (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

(四)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五)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强或者含量高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六)“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或者具有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四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

(一)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二)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造成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三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


(七)其他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四条

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论处:

(一)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

(二)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贮存、保管、邮寄、网络销售渠道等便利条件的;

(三)提供生产技术或者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

(四)提供广告等宣传的。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