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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指引(纲要)

发布者:骆洲律师|时间:2019年08月20日|分类:人身损害 |888人看过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指引(纲要)


1适用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最常见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是交通事故案件。人身损害赔偿并不是单独案由,凡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遭受到侵害,被侵权人都有权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2管辖法院(去哪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时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通则》中规定的一年特殊诉讼时效不再适用。

4被告:赔偿义务人(谁来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5原告:赔偿权利人(赔给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6损失认定(赔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一)医疗费

人民法院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对于医疗费的认定,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对于没有证据主张的医疗费,不予支持。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二)误工费

人民法院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对于误工费的认定,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017年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3622元,2017年江苏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9158元)

误工费=被侵权人的实际日工资*被侵权人的误工期(日)

(三)护理费

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对于护理费的认定,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在实践中大部分情形是按照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进行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2017年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3622元,2017年江苏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9158元)

护理费=护理人员的实际日工资*被侵权人的护理期(日)*护理人数

(四)交通费

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对于交通费的认定,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五)住宿费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

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对于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认定,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根据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规定,全市交通事故案件中,住院伙食补助费为40元每天。

《江苏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省级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100元/人/天(包干使用)。

注:连云港市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天30元,自2017年2月28日起实施。

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日)*30元。(一般情况)

(七)营养费

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对于营养费的认定,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根据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规定,全市交通事故案件中,营养费为30元每天。

营养费=营养期(日)*20元。(一般情况)

(八)残疾赔偿金

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对于残疾赔偿金的认定,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017年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3622元,2017年江苏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9158元)

残疾赔偿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年数*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系数。

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系数: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

存在多个伤残等级的,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系数=几个伤残等级最高的伤残赔偿系数+伤残赔偿附加系数1+伤残赔偿附加系数2+……+伤残赔偿附加系数N

伤残等级附加系数:二级为10%,三级为9%,四级为8%,五级为7%,六级为6%,七级为5%,八级为4%,九级为3%,十级为2%。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

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对于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认定,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十)被扶养人生活费

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认定,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2017年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27726元,2017年江苏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15612元)

被扶养人生活费=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实际年龄)*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系数/扶养人数

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系数:十级伤残为0.1,九级伤残为0.2.八级伤残为0.3,七级伤残为0.4,六级伤残为0.5,五级伤残为0.6,四级伤残为0.7,三级伤残为0.8,二级伤残为0.9,一级伤残为1.0,死亡为1.0。

(十一)丧葬费

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对于丧葬费的认定,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016年江苏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72684元;2017年江苏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78267元)

(十二)死亡赔偿金

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对于死亡赔偿金的认定,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017年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3622元,2017年江苏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9158元)

死亡赔偿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数

(十三)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

根据实际支出的相关费用凭据予以认定,没有相关证据的,由人民法院酌情认定。

(十四)精神损害抚慰金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根据《江苏省高院、公安厅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交通事故遭受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向主持调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时,一般不宜超过5万元。

在实务中,有法院会依据伤残等级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十级至一级伤残或死亡,由5000元至50000元不等。

注:鉴定费、交通事故中的车辆损失、保管费、运输费等财产损失等不在本文讨论范围。

7因果关系、责任认定(怎么赔)


在明确赔偿主体与损失的情况下,赔偿权利人作为原告,还须就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与侵权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并结合侵权人对于侵权行为过错程度,认定其应当承担的责任大小。

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交警部门会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对各方的责任进行认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对于该事故责任认定书一般予以认可。但在其他人身损害案件中对于侵权人的责任认定,原则上会根据各方过错程度进行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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