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8〕246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XX、胡XX、王XX、陈X犯诈骗罪,于2018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彭XX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贺XX、龙X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龚XX担任法官助理,代理书记员龚XX担任法庭记录。新化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曾XX、廖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XX及其辩护人陆XX,被告人胡XX,被告人王XX及其辩护人龚X、刘X,被告人陈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3日起至2023年9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
二、被告人胡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3日起至2020年3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
三、被告人王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9日起至2021年5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
四、被告人陈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9日起至2019年7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
五、追缴被告人周XX赃款141000元(含已追缴的5700元),被告人胡XX赃款38978元,被告人王XX赃款36000元(含已追缴的30000元),被告陈X赃款11300元(已追缴),返还给被害人。
六、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7台、手机7部、SIM卡7张、4G无线网上网卡6个、U盘2个、银行卡4张予以没收,其中电脑、手机、U盘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