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敏|时间:2018年12月28日|90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2011年12月6日,娄底市城镇房屋拆迁事务所作为征收部门,与湖南XX剑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将娄底市万宝镇仙女街北侧的土地以7702000元的补偿价格予以征收补偿。2012年5月24日,娄底市城镇房屋拆迁事务所按协议支付了征收补偿款。2014年2月14日,XX实业公司以其位于娄星区万宝镇潭邵连接线东侧的土地(面积:36536.92㎡)作为抵押物,办理了娄他项(2014)第T00167号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行,抵押期限:2014年2月14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中国XX银行以所涉的土地一直处于抵押状态,娄底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心(以下简称“房屋征收中心”)在未告知抵押权人的情况下,将处于抵押状态的土地征收并支付补偿款的行为违法,导致其债权难以实现,要求娄底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心赔偿损失。
2、本案一审法院以在行政行为发生时,中国银行与该行政行为并没有利害关系,不是适格的原告,无权提起行政诉讼,裁定驳回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行的起诉。但二审法院认为中国银行娄底分行是适格的诉讼主体,但由于中国XX娄底分行在拆迁时撤销了抵押权后,又在2014年设定了抵押权,以现有登记的抵押权不具有可诉性。该案中最终以抵押权的持续性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我方辩论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