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敏律师网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IP属地:湖南

刘敏律师

  • 服务地区:湖南-娄底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8:00-21:59

  • 执业律所:湖南泰涟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5073816576点击查看

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行、娄底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心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者:刘敏|时间:2018年12月28日|83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2011年12月6日,娄底市城镇房屋拆迁事务所作为征收部门,与湖南XX剑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将娄底市万宝镇仙女街北侧的土地以7702000元的补偿价格予以征收补偿。2012年5月24日,娄底市城镇房屋拆迁事务所按协议支付了征收补偿款。2014年2月14日,XX实业公司以其位于娄星区万宝镇潭邵连接线东侧的土地(面积:36536.92㎡)作为抵押物,办理了娄他项(2014)第T00167号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行,抵押期限:2014年2月14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中国XX银行以所涉的土地一直处于抵押状态,娄底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心(以下简称“房屋征收中心”)在未告知抵押权人的情况下,将处于抵押状态的土地征收并支付补偿款的行为违法,导致其债权难以实现,要求娄底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心赔偿损失。

  2、本案一审法院以在行政行为发生时,中国银行与该行政行为并没有利害关系,不是适格的原告,无权提起行政诉讼,裁定驳回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行的起诉。但二审法院认为中国银行娄底分行是适格的诉讼主体,但由于中国XX娄底分行在拆迁时撤销了抵押权后,又在2014年设定了抵押权,以现有登记的抵押权不具有可诉性。该案中最终以抵押权的持续性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我方辩论观点。

  • 全站访问量

    38128

  • 昨日访问量

    40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刘敏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