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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XX、李XX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刘敏|时间:2020年08月20日|16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以娄星检公诉刑诉[2018]7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XX、李XX、左X、高XX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14日、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XX及其辩护人夏X、梁XX、被告人李XX及其辩护人龚X、刘X、被告人左X及其辩护人傅XX、被告人高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份,被告人高XX、李XX、左X在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商议合伙经营手机网络捕鱼赌博游戏平台,后三人共同出资从“老邓”处购得“一炮解千愁”网络捕鱼赌博游戏平台的app及该平台的后台控制app,成为“一炮解千愁”捕鱼赌博平台的代理,并以1万元购买5万个游戏币的价格购得游戏币,通过QQ、微信及XX等方式进行推广宣传,吸引柳X等玩家至该捕鱼赌博平台充值赌博,以图盈利。2016年12月左右,高XX、李XX、左X见经营此网络捕鱼赌博平台利润可观,便共同出资从“老邓”处买下“一炮解千愁”捕鱼赌博平台,先后在广州市番禺区、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继续通过QQ、微信及XX等方式进行推广宣传,吸引玩家至该平台捕鱼赌博。至2017年5月5日,高XX、李XX、左X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时止,三人共获得违法所得120余万元。在经营网络捕鱼赌博平台期间,李XX等人与被告人高XX商议后,使用了高XX的手机号、微信号、支付宝账号及一张银行卡,用于推广该赌博平台、与玩家进行资金结算及利润分配,通过高XX的微信号、支付宝账号、银行卡收取的赌资达100万元以上。
2017年5月5日,被告人高XX、李XX、左X、高XX被公安民警抓获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到案后高XX、李XX、左X分别退缴违法所得43万元至公安机关。
该院认为,被告人高XX、李XX、左X、高XX利用互联网、微信等通讯设施,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组织赌博活动,情节严重;被告人高XX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资金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四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高XX、李XX、左X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被告人高XX系从犯。四被告人均具有坦白情节。诉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高XX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其认罪、悔罪,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理。
被告人高XX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XX的事实、罪名、金额没有异议,但辩称被告人高XX系初犯、偶犯,且认罪态度良好,有坦白情节,且已将全部违法所得进行了退缴,请法庭对被告人高XX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XX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理。
被告人李XX的辩护人对被告人李XX的犯罪事实和金额均没有异议,但辩称被告人李XX系初犯、偶犯,因法律意识淡薄,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李XX从轻处罚。
被告人左X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请求法庭对其做最轻的判处。
被告人左X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左X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辩称被告人左X系初犯、偶犯,主动退缴全部犯罪所得,具有坦白情节,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左X从轻处罚。
被告人高XX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份,被告人高XX、李XX、左X在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商议合伙经营手机网络捕鱼赌博游戏平台,后三人共同出资从“老邓”处购得“一炮解千愁”网络捕鱼赌博游戏平台的app及该平台的后台控制app,成为“一炮解千愁”捕鱼赌博平台的代理,并以1万元购买5万个游戏币的价格购得游戏币,通过QQ、微信及XX等方式进行推广宣传,吸引柳X等玩家至该捕鱼赌博平台充值赌博,以图盈利。2016年12月左右,高XX、李XX、左X见经营此网络捕鱼赌博平台利润可观,便共同出资从“老邓”处买下“一炮解千愁”捕鱼赌博平台,先后在广州市番禺区、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继续通过QQ、微信及XX等方式进行推广宣传,吸引玩家至该平台捕鱼赌博。至2017年5月5日,高XX、李XX、左X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时止,三人共获得违法所得120余万元。在经营网络捕鱼赌博平台期间,李XX等人与被告人高XX商议后,使用了高XX的手机号、微信号、支付宝账号及一张银行卡,用于推广该赌博平台、与玩家进行资金结算及利润分配,通过高XX的微信号、支付宝账号、银行卡收取的赌资达100万元以上。
2017年5月5日,被告人高XX、李XX、左X、高XX被公安民警抓获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到案后高XX、李XX、左X分别退缴违法所得43万元至公安机关。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XX、李XX、左X、高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报警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入所体检表、抓获经过、户籍资料、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情况汇总表、借记卡产品资料查询、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一本通/绿卡通交易明细、情况说明、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微信聊天截图、光盘、辨认笔录、证人刘X1、柳X、高X、丰X、刘X2、王X的证言、被告人高XX、李XX、左X、高XX的供述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安福县司法局对被告人高XX是否适用社区矫正进行社会调查,安福县司法局经调查后作出(2019)安字28号调查评估意见书,经调查,高XX在安福县XX有固定居所、无固定职业,家庭经济条件一般,高XX签订了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社区干部及其家属、邻居都表示愿意协助司法所做好监管,评估意见为同意适用社区矫正。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XX、李XX、左X利用互联网、微信等通讯设施,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组织赌博活动,情节严重;被告人高XX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资金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四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高XX、李XX、左X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高XX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符合事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10月29日起至2022年8月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10月29日起至2022年8月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左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10月29日起至2022年8月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高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对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高XX、李XX、左X处分别扣押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3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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