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敏|时间:2020年08月19日|19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娄底市XX公司诉娄底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31日作出(2017)湘1302行初41号行政判决,娄底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不服,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1日作出(2017)湘13行终474号行政判决。宣判后,娄底市XX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作出(2018)湘行申567号行政裁定,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娄底市XX公司以双方经过沟通已达成庭外和解,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