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党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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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代××、魏××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刘党杰律师|时间:2018年02月24日|分类:合同纠纷 |29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2009年4月23日××公司与代××、××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代××、××购买××公司开发销售的江北区商铺,该商铺建筑面积48.42平方米,购买总价格1794500元,另支付契税64806元。合同约定,××公司因规划、设计变更导致代××、××所购房屋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以及提高该商品房项目的建筑容积率,代××、××提出退房的,××公司应退还已付房价款及利息,并支付已付房价款1%违约金。同时,双方还另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代××、××购买了相邻A-6号商铺(建筑面积47.34平方米),总价格2910000元,另支付契税104405元。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为201051日前。合同签订后,截止2009730日,代××、××支付完毕了以上两套商铺的全部购房款及契税费用。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均在江北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办理了网签手续和预售商品房合同备案登记手续(A-15号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编号为CQ-482036)。

20105月房屋交接时,代××、××认为修建在观音桥商圈地下通道的出口遮挡了其购买的商铺,向××公司提出了赔偿和退房要求,双方就此进行了协商沟通。

201061日,××公司《财务请款单》载明:请款金额4932531元,请款项目为A-6号、A-15号客户房款4704500元,利息228031元。2010610日,××公司经工商银行向代××、××退款1633044元(其中支付了银行转账手续费1633.04元),612日再退款3299487元。

201310月,××公司将A-6号商铺另行出售他人。A-15号商铺一直由××公司出租给他人使用。

20163月,××公司与吴宇签订《认购书》,拟将A-15号商铺出售给吴宇,约定房价款仍为1794500元,××公司收取了定金20000元。××公司查询房交所得知代××、××原签订合同的网签手续未注销,遂向其提出办理网签注销手续要求,并于201678日经公证邮寄方式,按照代××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留置地址(重庆市高新区石桥铺西亚广场A14-4),向其邮寄了《关于解除并要求前往重庆市江北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网签注销的通知函》,函件内容为:双方于20105月协商一致同意解除A-6号、A-15号商铺的购房合同,由公司退还其两套商铺购房款4704500元,同时支付购房款占用利息22万余元。公司已履行了合同解除后的退款义务,但A-15号商铺的网签手续没有注销,希望二人履行合同附随义务,前往江北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网签注销。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公司遂诉至法院。


2、

本案争议焦点为:1A-15号商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时间。2、代××××关于返还购房款、税费、利息及违约金的上诉请求是否成立。3、代××××是否应当办理A-15号《商品房买卖合同》注销网上备案登记手续。

3、合同解除关系买卖双方的利益,应谨慎,同时如果解除,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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