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月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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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规定第12条

作者:张月果律师时间:2023年03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90次举报


最低工资规定

第十二条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


张月果,法学本科,专职律师,擅长业务以及精研领域:1、民商纠纷类法律事务。(涉及婚姻、债权债务、合同、劳动争议、交通肇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临沂
  • 执业单位:山东图文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320********5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