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月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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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擅自将地面停车位对外出租 导致业主无法停车,合法吗?

作者:张月果律师时间:2023年03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63次举报


物业擅自将地面停车位对外出租

导致业主无法停车,合法吗?


法官说:

该情形涉及物业共用部分处分权的问题,焦点在于物业公司能否有权将地面停车位(或者其他业主共有区域)出租经营。若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大会授权,擅自将共用部分出租经营,属于无权处分,业主委员会可以物业公司侵权为由要求物业公司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若物业公司对外出租经营是经过业主大会授权通过的,则所得收益应当用于补充业主专项维修资金,不得由物业擅自挪用。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款: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张月果,法学本科,专职律师,擅长业务以及精研领域:1、民商纠纷类法律事务。(涉及婚姻、债权债务、合同、劳动争议、交通肇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临沂
  • 执业单位:山东图文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320********5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