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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执行实务|没有生效法律文书,承包人直接在执行过程中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作者:张茂凯律师时间:2025年11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2次举报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执行案例|执行程序中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效力认定

案号:(2019)最高法民终 *** 号

案件名称: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执行要旨:执行法院依其他债权人的申请,对发包人的建设工程强制执行,承包人向执行法院主张其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且未超过除斥期间的,视为承包人依法行使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发包人以承包人起诉时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超过除斥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专业律师解析:

本案是最高院 2021 年 11 月 9 日发布的第 171 号指导案例,虽时过境迁,但仍值得讨论。

近年来,由于建工市场暴雷不断,承包人通过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来实现工程债权愈加频繁,之前谈过几期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实务中总结下来,主要有以下几种:1. 跟发包人协商一致,将工程折价;2. 诉讼或仲裁;3. 直接在执行过程中主张;4. 发包人破产,直接向管理人申报行使;5. 向发包人发函主张。其中自然以诉讼或仲裁最为稳妥,但目前承包人所建工程被发包人其他债权人申请拍卖的情形越来越多,承包人选择直接在执行中主张优先受偿权也越来越普遍。

严格来讲,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申请执行的前提是当事人向法院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债权文书,如判决、裁定、调解书、裁决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为承包人的一种权利,在其未取得确认优先受偿权的权利文书的情况下,自然不能直接申请执行并行使优先权。正因如此,该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一直颇有争议,执行法院处理起来也没有统一标准。

但正如本期指导案例,乃至目前众多相关典型案例,能够看出,目前司法实践中,观点已趋于统一,倾向认为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虽然没有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但在以其他债权人作为申请执行人,发包人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法院对工程进行拍卖,承包人作为案外人,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直接行使自己的优先受偿权,要求优先参与分配,执行法院审查后予以直接认定。至于审查内容,一般是形式审查,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合同及相关证据合法有效,在没有恶意串通的情况下,发包人对承包人提出的工程造价数额没有异议,执行法院便应认定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从而支持其参与分配并优先受偿。当然,若发包人对工程价款有异议,或申请执行人等其他债权人对承包人优先受偿权有异议,执行法院便不能通过形式审查来判定承包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而是应告知承包人另行起诉,以取得自己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文书。不过,在承包人另行起诉期间,工程的拍卖程序是否应当中止,实践中存在各种情形,有中止等待承包人诉讼结束的,有继续拍卖但在拍卖价款中预留承包人工程价款待诉讼结束后处理的,也有径行拍卖不管承包人的,显然,不同情形对承包人的债权实现,影响巨大。

本期案例也提及了执行程序中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问题,最高院认为,只要承包人在执行程序主张了优先受偿权且未超过规定期限,便能视为承包人已依法行使权利,即使后面承包人诉讼时,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间已届满,也不影响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裁判时,基于《建工司解二》第二十二条规定,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仅为六个月,但当前《建工司解一》第四十一条已调整至十八个月,承包人需在合理期间内行使。

从当前裁判倾向看,为最大程度保障承包人合法工程债权的实现,司法实践中对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期限都有逐步放宽的趋势,但从我们专业律师的角度,仍建议承包人采取最稳妥的方式,尽早行使,以最大程度保障自身权利顺利实现!

裁判文书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效力优先于设立在建设工程上的抵押权和发包人其他债权人所享有的普通债权。人民法院依据发包人的其他债权人或抵押权人申请对建设工程采取强制执行行为,会对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产生影响。此时,如承包人向执行法院主张其对建设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属于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合法方式。双方共同委托的造价机构于 2014 年 11 月 3 日对案涉工程价款出具《审核报告》。2014 年 11 月 24 日,承包人收到通知,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发包人其他债权人的申请将对案涉工程进行拍卖。2014 年 12 月 1 日,承包人第九建设公司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关于在建工程拍卖联系函》,请求依法确认对案涉建设工程的优先受偿权。2015 年 2 月 5 日,承包人对案涉工程停止施工。2015 年 8 月 4 日,承包人向发包人发送《关于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工作联系单》,要求对案涉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2016 年 5 月 5 日,承包人第九建设公司又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优先受偿权参与分配申请书》,依法确认并保障其对案涉建设工程价款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因此,发包人关于承包人未在 6 个月除斥期间内以诉讼方式主张优先受偿权,其优先受偿权主张不应得到支持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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