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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执行实务|如何通过司法拘留或追究“拒执罪”来抓被执行人?

作者:张茂凯律师时间:2025年10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08次举报

  案件名称:天水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明某执行实施案

  执行要点:采取何种措施促使被执??履??效法律?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要旨:

  在执?过程中,被执??对?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执??拒不执?的,?民法院可以向其发出涉嫌拒不执?判决、裁定犯罪的风险预告,告知拒不执?判决、裁定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督促被执???动履?。

  专业律师解析:

  本案是最高院2025年4月7日发布的第255号指导性案例,具有典型意义。

  当前普遍存在“执行难”,申请执行人往往面临法院“按章办事”,系统查控几轮后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便暂时终本,案件于是“尘封”在一边,申请人束手无策,执行局不管不问。

  司法拘留跟“拒执罪”作为敦促被执行人履行的两项强有力手段,近年来被重点提及,2024年10月30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体现了最高院、最高检重拳打击“老赖”的决心,本期案例作为最高院的指导案例之一,亦是明证。

  司法拘留跟“拒执罪”作为两项层层递进的强制措施,在适用条件、启动程序、实践难点等层面有所不同,本期我们来详细聊聊。

  对于执行程序中的司法拘留问题。

  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在各个程序中均能适用的强制程序,但本文特指在执行程序中,法院为保障生效裁判的执行,对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或有妨害执行行为的个人采取的临时性人身强制措施,其目的在于通过限制人身自由来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也为法院开展财产调查等执行措施扫清障碍,维护司法权威。其直接法律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项,即“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亦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可见,司法拘留系正常强制执行措施之一。

  那基于上述规定,被执行人具体存在哪些行为可以适用司法拘留?主要为以下三类:

  一是拒不报告财产。未报告、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拒绝提供或虚假提供财务凭证等等,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的。

  二是拒不履行。基于《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包括:(一)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二)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三)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五)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三是抗拒、妨害执行。基于《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主要包括:(一)在人民法院哄闹、滞留,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二)故意毁损、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查封标志的;(三)哄闹、冲击执行公务现场,围困、扣押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公务人员的;(四)毁损、抢夺、扣留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公务器械、执行公务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财产的;(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

  那在被执行人存在上述情形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如何申请法院司法拘留?基于《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主要有以下步骤:首先,申请执行人向执行局提交司法拘留申请书,载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或妨害执行的具体事实,并附相应证据;其次,法院收到申请书后,审查判断被执行人的行为是否达到需采取拘留措施的程度,若审查后符合启动拘留的标准条件,由合议庭或独任法官提出意见,制作《拘留决定书》;最后,法院院长批准后,交由法警执行,实际拘留一般由公安机关管理的拘留所执行。司法拘留期限最长为15日,被拘留人对此有权申请复议,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但以个人实践经验来看,司法拘留普遍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法院采取拘留措施积极性不高。法院的核心职能是行使裁判权,从而定纷止争,对采取直接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往往慎之又慎,尤其在目前不断强调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下,除非情节严重、证据确凿,否则法院可能更倾向于采用其他财产性强制措施,因此在没有充分确凿证据证明拘留确有必要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不会采取拘留措施。更何况,司法拘留往往涉及异地执行,成本高,风险大,法院更是没有意愿采取措施。

  第二,身体检查标准严,容易让被拘留人“钻空子”。法院作出拘留决定后,拘留所收拘时,需对被拘留人进行身体健康检查,而根据《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九条:“收拘时或者收拘后,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出具建议停止执行拘留通知书,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二)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三)生活不能自理的;(四)因病出所治疗,短期内无法治愈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立即作出是否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并通知拘留所。”实践中,拘留所往往审慎收拘,因而采取的健康检查标准较严,三高等常见慢性疾病都可能是拒收的理由之一。这种情况下,就容易导致被拘留人充分利用身体“疾病”对抗法院执行,导致司法拘留难以落到实处。

  第三,被执行人难找,司法拘留启动难度高。司法拘留以准确掌握被执行人位置为前提,但找寻被执行人并不是法院的强制职责,需要申请执行人提供位置线索,法院才好响应。但在目前交通如此便捷的情况下,被执行人查找难度较大,对于大量具备履行能力但故意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司法拘留往往启动不能。

  对于执行程序中追究被执行人“拒执罪”问题。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作为刑事犯罪,是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终极威慑。

  “拒执罪”的适用情形核心在于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但拒不履行,且情节严重。具体适用情形,最高院、最高检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充分予以了明确。

  第三条: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伪造、毁灭、隐匿有关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五)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六)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协助行使人身权益等作为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恶劣的;

  (七)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从事相关职业决定等不作为义务,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伤害或者严重影响被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的;

  (八)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等方法或者以拉拽、推搡等消极抗拒行为,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恶劣的;

  (九)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一)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聚众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三)以围攻、扣押、殴打等暴力方法对执行人员进行人身攻击,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四)因拒不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自杀、自残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基于上述两条,能够看出“拒执罪”覆盖了司法拘留的适用情形,但须以“情节严重”为前提。

  启动“拒执罪”刑事追责措施,往往有两种途径,一是公诉,二是自诉。

  公诉追责。首先,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或公安机关提出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且情节严重的控告,并附带充分证据材料;其次,法院或公安机关进行全面审查,看被执行人是否构罪;最后,若被执行人构成犯罪,则进入正常刑事追责程序,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刑事审判。

  自诉追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自诉人在判决宣告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由此,若申请执行人有充分证据被执行人构成“拒执罪”,但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并不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可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追究“拒执罪”的刑事诉讼。

  那就“拒执罪”而言,它的实践难点又在哪里?司法拘留所面临的困境,追究“拒执罪”也普遍存在,除此之外,最大障碍在于证明标准高,一方面,证明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难,需要充分全面的证据链证明被执行人“拥有财产”;另一方面,证明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的主观故意难。显然,无论对于申请执行人,还是侦办“拒执罪”的公安机关,难度都较大,这也是目前被执行人很少被实际追究“拒执罪”刑责的核心原因。

  司法拘留与追究“拒执罪”共同构成了对被执行人的威慑机制,形成组合拳,破解执行难,虽然实践中存在诸多操作障碍,但随着执行联动机制的不断完善和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两种机制也在不断细化,其威慑力将更精准、有效地发挥作用。对于广大申请执行人而言,无论是司法拘留,还是追究“拒执罪”,都需要充分准备,深度谋划。

  裁判文书摘要:

  其?,执?过程中,?民法院应当严格规范执?,依法突出执??作的强制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百三?六条第?款规定:“发?法律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必须履?……”据此,对于发?法律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应当?觉履?。当事?有能?执??拒不执?的,?民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并视情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拒不执?,情节严重的,依法以拒不执?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执??作是依靠国家强制?实现胜诉当事?权益的?段。?民法院应当依法突出执??作的强制性,加?执??度,依法惩治规避执?、逃避执?、抗拒执??为,保障胜诉当事?及时实现权益。

  其?,?民法院在执?过程中要注重规范?明执?。强制执?应当公平、合理、适当兼顾各?当事?和利害关系?的合法权益,避免过度执?。本案中,明某拒不履?判决义务,不配合腾退案涉房屋,并纠集家属亲友围堵执?现场,对抗?民法院执?,已涉嫌拒不执?判决、裁定犯罪。?民法院基于规范?明执?的考虑,向被执??发出涉嫌拒执犯罪风险预告,将拒不执?判决、裁定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预先告知明某,并给予?定的宽限期。明某虽然前期存在拒不履?的?为,但在被预告法律风险后,出具履?承诺,并在指定的?期前腾空并移交案涉房屋、?付相关费?,综合考量其情节,不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该执??作?法有?督促被执??主动履?了?效法律?书确定的义务,实现了良好的执?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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