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执行实例解析|执行过程中,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真的冻不了?!
案号:(2023)鲁0306执异40号
案件名称:某甲公司与山东某公司执行异议案
争议焦点:案涉账户是否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内资金能否被强制执行?
裁判要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具有专款专用的特征,该特征体现在:一是账户内资金系专款,即由建设单位支付总包单位的工资性工程款,该工程款数额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确定;二是账户内资金需专用,即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转入除本项目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以外的账户。
专业律师解析:
最高院近期发布的75个建设工程应当参考的裁判案例,本案同样是其中之一。
本案涉及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能否被查封冻结的问题。这个问题其实并无争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已明确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说得很清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只能用来支付农民工工资,其他债权人无权要求法院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进行强制执行!
正是因为这把“尚方宝剑”,实践当中有些主体就动起了歪脑筋,要是我日常走账的普通账户也能当成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永远不会被法院查封、冻结,岂不妙哉?
本案中,案涉账户虽然有农民工工资,但既有总包转入的工程款,也有总包转出的款项,更何况该账户与总包其他账户存在多笔资金往来,因此,法院认定这是假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能被正常执行。
同时,法院也明确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基本特征。一是账户内资金性质具有专门性,是业主根据合同约定,支付给总包的工资性工程款;二是账户内资金用途具有专门性,只能用来支付农民工工资。更别说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需要进行标识、备案等特别手续。因此是不是真的专用账户,一查银行流水便知。
所以,我们需要注意的是:
一方面,主动利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来阻止法院的强制执行不可取,并且难度不小,另外,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没有按照规定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承担行政责任的风险。
另一方面,即便没有利用专用账户逃避执行的想法,但一些总包单位由于财务管理制度混乱,日常经营过程中,可能因各种原因,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来走除农民工工资之外的资金,这种情况下,便有真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被法院认定为普通账户,从而被强制执行的风险,故需要尽力避免。
裁判摘要: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立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人工费用是指建设单位向总包单位专用账户拨付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款。” 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专用账户按工程建设项目开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开户银行不得将专用账户资金转入除本项目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以外的账户,不得为专用账户提供现金支取和其他转账结算服务。”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等,按时将人工费用拨付到总包单位专用账户。”
根据上述规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具有专款专用的特征,该特征体现在:一是账户内资金系专款,即由建设单位支付总包单位的工资性工程款,该工程款数额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确定;二是账户内资金需专用,即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转入除本项目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以外的账户。
本案中,案涉账户既有总包单位某甲公司转入款项,亦有向某甲公司转出款项,该账户内资金与某甲公司其他账户存在多笔资金往来,不具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特征,亦不符合《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要求。另外,《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专用账户名称为总包单位名称加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后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总包单位应当在专用账户开立后的30日内报项目所在地专用账户监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开户银行应当规范优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服务流程,配合总包单位及时做好专用账户开立和管理工作,在业务系统中对账户进行特殊标识。”本案中,案涉账户并不具备上述形式要件。
综上,异议人主张案涉账户系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于法无据,在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况下,周村法院对上述账户内资金予以冻结、划拨用于清偿债务并无不当,异议人的异议请求不能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