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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案例解析:最高院:被挂靠人应当对欠付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张茂凯律师时间:2022年05月3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0次举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判决书(脱敏版)
名称:某自然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2)最高法民再 XXX 号
裁判要旨:发包公司将案涉工程发包给挂靠人某自然人,之后该挂靠人将工程转包给实际施工人某自然人,由其实际施工完毕。完工后,发包公司已与挂靠人就案涉工程款进行结算,并向挂靠人支付了相应工程款,但却怠于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实际施工人将各方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工程款。被挂靠公司辩称,其只是作为被挂靠人,将资质出借给挂靠人,最终工程款也是由发包公司与挂靠人直接结算,因此其不应当对欠付工程款承担责任。但最高院认为:挂靠人作为施工合同的相对人,在收到发包公司的工程款后,怠于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应承担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的责任。而被挂靠公司明知法律禁止,仍允许挂靠人借用其资质,并向挂靠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并委派挂靠人为案涉项目现场代表,负责施工现场的项目管理工作。挂靠人虽以自己的名义与实际施工人签订施工合同,但施工合同系在复印的工程施工合同上签订,实际施工人根据合同内容有理由相信挂靠人签订施工合同系代表被挂靠公司,被挂靠公司在施工合同签订中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所以其应当对欠付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解析:
本案作为最高院近期审理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再一次明确了,被挂靠人明知法律禁止出借资质,仍允许他人挂靠,那么就要承担相应责任。
《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建工司解(一)》第七条:“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践中,被挂靠人的责任承担,从发包人角度,若发包人在对挂靠不知情的情况下,一般要求被挂靠人对工程质量等方面与挂靠人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而类似本案的情形,在挂靠之后的转包情形下,从实际施工人角度,最高院认为,被挂靠人对于欠付工程款及利息要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算是较为新颖的观点。
挂靠情形下,完工后,发包人一般是直接与被挂靠人进行工程款结算,然后被挂靠人扣除相应的管理费后再将工程款转付给挂靠人,若再出现一层转包关系,那么挂靠人再扣除相应管理费后,再将工程款转付给实际施工人。本案中,发包人直接与挂靠人进行结算,可见发包人对挂靠是明知的。另外实际施工人作为转包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虽然直接与挂靠人签订了施工合同,但其有理由相信挂靠人是被挂靠人的授权代表,符合表见代理的法律特征,实际施工人是善意第三人,所以被挂靠人对此存在相应过错,最高院要求其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也是较为合理的。
裁判摘要:
二、关于被挂靠公司、挂靠人的责任如何认定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本案中,挂靠人明知实际施工人作为自然人,没有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与实际施工人签订施工合同,将工程交由实际施工人施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二审判决认定施工合同无效,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中发包公司、挂靠人、被挂靠公司均认可发包公司已与挂靠人就案涉工程款进行结算,并向挂靠人支付相应工程款。挂靠人作为施工合同的相对人,在收到发包公司的工程款后,怠于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应承担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本案中,被挂靠分公司明知法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将本企业的资质证书等出借他人,仍允许挂靠人借用其资质,并向挂靠人出具授权委托书,且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被挂靠分公司委派挂靠人为案涉项目现场代表,负责施工现场的项目管理工作。挂靠人虽以自己的名义与实际施工人签订施工合同,但施工合同系在复印的工程施工合同上签订,实际施工人根据合同内容有理由相信挂靠人签订施工合同系代表被挂靠分公司,被挂靠分公司在施工合同签订中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因被挂靠分公司已注销,相应责任由被挂靠公司承担。本院综合工程施工合同及施工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酌情认定挂靠人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及利息,被挂靠公司在欠付工程款及利息的范围内承担 30% 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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