宫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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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大庆专职律师执业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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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某合同买卖纠纷,通过合理举证、适用律法,成功驳回原告全部诉求

发布者:宫艳律师 时间:2022年11月14日 24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当事人:

原告:李某,女,198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青冈县,公民身份号码:23********64。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某,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7J

法定代表人:邓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艳,黑龙江美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与被告大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学斌、被告大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宫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情诉求:

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原告增加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原告按照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从2022年1月23日计算按照日利率万分之零点五计算违约金至实际给付,以90000元为本金。事实与理由:2021年8月8日,原、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以按揭形式购买被告建设的**小镇**房屋,价款为361843元,贷250000元,余款为首付款;并经协商原告先付21843元,其余90000元首付款于2022年1月22日前付清,期满后,原告无力偿还该款项,经与被告多次协商延期付款事宜,被告方拒绝原告请求,导致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因此请求解除双方买卖合同关系。

案情结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于2021年7月22日答订《首付分期付款协议》,于2021年8月8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均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按照合同已经支付了大部分房款,被告也已经将房屋交付给原告装修入住,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剩余9万元首付款分四期分别于2022年1月22日、2022年7月2日、2023年1月22日、2023年7月27日交付,原告逾期给付第一期付款,属于违约方,现以无力支付剩余首付款9万元为由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同,解除合同须当事人约定或发生法定情形时方可解除,法定解除权是指当事人因法律规定的解除事由出现而获得的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民法典》563条均规定了合同守约方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情形,并未规定合同违约方可请求解除合同。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四十八条“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现被告守约方不同意解除合同,原告作为买受人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如果随意解除合同也将影响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性,合同大部分已经履行,合同也不存在客观不能履行的情况,如果现在解除也将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故对于原告主张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诉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当庭增加的诉求,请求确认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上的逾期付款标准支付违约金,本院认为原告原诉请请求解除合同确为变更之诉,合同未解除的情况下,确认给付违约金标准是合同履行过程中给付之诉,非同一法律关系,原告可另行主张权利,本案不予处理。

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调解),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办案心得:

在合同不存在客观不能履行的情况下,违约方并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因为如果随意解除合同,势必会影响市场交易秩序稳定,因此,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建议公民应当遵守诚信原则,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宫艳律师,黑龙江安无虑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曾担任大庆市及安达市知名房地产企业的法律顾问,以及大庆市国有企业的法律顾问。...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黑龙江-大庆
  • 执业单位:黑龙江安无虑律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30620********72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