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19年5月7日,原告李五(乙方)与被告张三(甲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张三将密云x三层的烤串音乐吧装修工程发包给李五进行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期为2019年5月5日至2019年6月16日。工程施工范围:水电,地面,地暖气,墙面,吊顶等。工程价款及结算约定,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方式,合同总价款为80万元。工程款支付方式,甲乙双方签订合同起2日内,甲方支付首付工程款40%(32万元),工程过半支付工程款45%(36万元),工程完工验收合格结算办理完毕支付15%(12万元)。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每拖延一天,按应付款额的千分之三支付滞纳金……。
合同签订后,原告李五即组织人员进行施工,被告张三于2019年5月20日前给付原告工程款7.5万元,另支付沙子等材料费2.6万元。
因被告张三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首付款,原告李五于2019年6月8日停止施工,双方对于已完成的装修工程项目进行了核算,工程款为501700元。被告张三于2019年8月8日又支付给原告李五工程款1500元。
北京特派律师事务所徐律师称,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张三将房屋装修工程发包给原告李五,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张三应于合同签订后2日内支付工程首付款32万元,同时约定了迟延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被告张三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李五支付工程首付款32万元。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张三除已给付原告李五工程款七万六千五百元及垫付材料款二万六千元外,再给付原告李五工程款三十九万九千二百元。被告张三给付原告李五迟延支付工程款违约金二万一千三百一十五元。
下一篇
民间借贷纠纷案上一篇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