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实缴出资股东的三大惩罚性措施
一、未实缴出资的股东不享有分红权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没有履行实缴出资义务的股东,不享有分红的权利。
二、新增注册资本时,未实缴出资的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三、除名权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需要注意的除名程序:除名前,需要提前15日书面通知未实缴出资的股东,要求其履行实缴出资义务,若逾期未履行,可以召开股东会决议,被除名股东不参与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