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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彩礼的相关规定

发布者:海南宣辰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1年05月28日|分类:婚姻家庭 |366人看过


返还彩礼的规定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一般指给付彩礼的一方婚前举债给付、婚后无经济来源偿还债务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财产给付、婚后无固定经济来源、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确定“生活困难” 需根据给付彩礼的数额、给付人的生活来源、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目前可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合理确定。

适用前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不予返还彩礼情形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2、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

3、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

需要接受彩礼的一方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避免依此为借口拒绝返还彩礼其次女方在“结婚”前购买的嫁妆,双方共同使用,不能视为用于共同生活。因为女方的嫁妆是其“婚前”财产,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男方也有其婚前财产用于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该项规定;另外,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并实际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花费、共同经营投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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