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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朋友亲人之间借款行为的相关规定

发布者:海南宣辰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1年05月17日|分类:债权债务 |1036人看过

  1、民间借贷提起诉讼方式及举证义务


  (1)仅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诉讼


  举证:被告抗辩已经还款,需要提供相应证据——原告继续举证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需做合理解释,法院综合认定


  (2)仅以金融机构转款凭证诉讼


  举证:被告抗辩系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需提供证据——原告继续举证


  (3)以债权凭证和转款凭证起诉


  举证:原告举证完成——被告举证


  2、民间借贷的利息、违约金或其他费用


  (1)利息


  a、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b、约定利息年利率超过24%,但在36%以下的,债务人自愿支付或已经支付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c、约定利息超过36%,超过部分无效,人民法院不予以支持,债务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2)利息、违约金或其他费用


  同时约定了逾期利率、违约金和其他费用的,可以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其他费用,也可一并主张,但总计不可超过年利率24%。


  (3)利息结算入本金


  双方将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计入后期本金,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前期未超过年利率24%部分利息可结算入本金;超过24%部分利息,需经当事人主张不能结算入本金,法院应予以支持。


  3、民间借款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出借人应就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借款关系承担举证责任。除应保留支付凭证外,还应有借款协议、借条等能够证明款项性质的证据。出借或偿还借款,应当保存支付证据。对于大额款项,宜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支付。若涉及大额现金出借或偿还的,应当保留现金来源、现金交付的相关证据,以避免事后就实际支付金额产生异议。


  4、民间借贷,借款给夫妻一方,能否要求另一方承担还款责任?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都应承担还款责任。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出借人与借款人明确约定借款系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该借款只能由借款的一方的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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