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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所有权调换形式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者:华慧中律师|时间:2021年01月07日|分类:房产纠纷 |652人看过


【观点】

    所有权调换形式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后,再就标的房屋与第三人签订买卖合同的,后签订的买卖合同可经人民法院确认无效。

【法律依据及分析过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的法律规定,可得出的结论为:以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在拆迁人又将涉案转卖给第三人的,该买卖合同的签订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转卖给第三人的合同可被确认为无效合同。原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约定的相关权利义务仍然应当继续履行,被拆迁人有权要求拆迁人交付房屋并办理产权登记。在此情况下,被拆迁人对协议的继续履行亦或解除,具有选择权。如果拆迁人选择解除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按照上述司法解释中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本解释的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所以,若被安置人选择解除合同的,处理方式为合同解除后,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结束语】

     拆迁过程中拆迁安置补偿的方式大致分为货币补偿、产权置换、既进行货币补偿又进行产权置换的三种方式。所以,所有权调换形式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属于较为常见的安置方式。在拆迁安置过程中基于安置目的的特殊性,导致相较于其他常规买卖的交易,被安置人的安置利益在法律上具有优先性。所以,在发生标的房屋再签订其他买卖合同后,则后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以上观点可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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