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孟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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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建房施工人员意外坠亡,谁担责?

作者:张孟虎律师时间:2022年11月2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395次举报

村民满足住房需求

大多通过自建方式

其中的法律风险

你是否知晓

且看新乡市凤泉区法院

审理的一起提供劳务者

受害责任纠纷案怎么判

施工人员意外坠亡引纠纷


张某夫妇将自家三层楼房

“一口价”承包给李某建设

便不再过问施工事宜

施工到三层阁楼搭建模板

工人王某不慎从三楼坠落身亡

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

王某家属将李某和张某夫妇诉至法院

依法厘清过错责任定赔偿


新乡市凤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系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

发生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李某作为案涉工程承包人

明知自己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

仍然承揽工程

并雇佣王某进行高空施工作业

且未提供安全网、安全带等

必要的安全保障设施

存在重大过错

其过错与王某死亡后果之间

具有重大关联

张某夫妇将案涉工程承包给

不具备施工资质的李某

违反国务院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承担村庄、集镇规划区内

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

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

或者资质审查证明”之规定

施工过程中亦未尽到

必要安全保障设施条件的

安全检查和监督提醒义务

致使李某在不具备

必要安全施工条件的情况下

雇佣工人进行施工

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王某系有着

多年工作经历的建筑从业者

在自身未系安全绳

没有安全网等情况下

仍从事高空作业

有明显过失

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各方过错程度及其

与王某死亡后果的原因力大小

法院酌定

李某承担75%过错责任

张某夫妇共同承担5%过错责任

王某自行承担20%过错责任


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

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等法律规定

判决李某赔偿损失64.9万

张某夫妇赔偿损失4.3万

该判决已履行完毕

村民自建房相关法律风险需注意


村民建房人身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相关法律风险需审慎规避

居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的

或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

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

应寻找有资质的正规施工单位

并严格审查

签订书面承揽协议

 

施工前应建议承揽人

购买雇主责任险和人身意外险

施工过程中

应注意加强必要安全保障

设施条件的检查和监督

 

参与施工的农民工兄弟

都是家里的顶梁柱

应切实增强自我安全意识

防范安全风险

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本文系转载,仅供学习,如侵权,联系删。


本律师提醒:河南省高院微信公众号公布经典案例,本案王某系有多年工作经历的建筑从业者,在自身未系安全绳没有安全网等情况下仍从事高空作业有明显过失,应自行承担20%的责任;李某作为雇主不具备施工资质承担75%的责任(64.9万元);张某作为房主将建房工程承包给不具有资质的李某施工承担5%的责任(4.3万元)。


张孟虎,电话:157-3883-3976,河南金霖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获河南警察学院法学学士学位。曾在多个司法办案单位...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金霖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02
  • 擅长领域:经济犯罪、合同纠纷、医疗纠纷、工伤赔偿、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