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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调解之医方误区

作者:林楚伟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08次举报

引言

随着国家加大解决医疗纠纷多元化的政策进一步贯彻实施,医疗纠纷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比例越来越高,特别是各地医调委的成立,法院处理的医疗纠纷近两年大大减少,不断提高医疗纠纷的调解水平,不仅是医疗纠纷领域律师应该做到的,也是所有医院医务科、安全办处理医疗纠纷工作者应该努力做到的。

 

在过去的一年,林律师见证了医疗纠纷由法院向医调委分流的大趋势,也参与或见证了不少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医方在调解工作中尚有许多不足,甚至引起了不必要的损失。

一、准备不充分

医疗纠纷发生率高,导致各医院医务科、安全办工作量非常大,特别是三级大医院,几乎每天都有投诉、纠纷,发展为以索赔为主要诉求的案件不在少数,因此分配给每个案件的时间和精力都有限。但是,一些必要的准备还是必须做到的。

医方对医疗损害是否有过错答辩准备不充分。

在林律师近一个月参与调解的三起案件看,医方居然都不知道自己的主要过错在哪里!一般患方向医院“讨说法”的时候,医方会出具一个类似“答辩状“的陈述书,陈述书会针对患方提出的质疑进行答辩。然而,林律师看到的三个陈述书都没有针对引起患方损害的主要医疗行为进行合理的解释,而是一味的陈述医方针对患方出现的各种病情变化做了多少多少工作。其实,这种解释不会让患方得到任何释然,因为患者病情变化,医方做再多,都是应该的,患方想得到的解释是为什么会造成了损害,为什么没有预防到,为什么治疗效果不好。

第一个案例:一个下肢骨折患者,一期手术后卧床制动一周,二期手术过程中突发心跳呼吸骤停,高度怀疑肺栓塞导致心跳呼吸骤停,医方却告知患方是患者二期手术前就有慢阻肺急性发作的病情存在,手术中心跳呼吸骤停是哮喘急性发作所致。暂且不论是不是肺栓塞所致,就算是慢阻肺哮喘急性发作,二期手术也完全没有掌握手术适应症,因为该患者下肢骨折二期手术并非急诊手术,可择期完成,原则上应该控制肺部疾患再手术,医方的解释属于搬石头砸自己的脚,因为违反医疗常规比没有有效预防手术并发症的过错责任更大,也就是说医方如果大方的承认患者心跳呼吸骤停为肺栓塞所致,承担的责任会更轻,因为肺栓塞是下肢骨科手术易致的并发症之一。

第二个案例:一个感染性休克死亡患者,尸检后发现患者有冠心病,医方的主管医师在调解过程中反复说患者有冠心病,合并严重肺部感染时,存活的几率很低,医方已尽力,医方无过错。而对患方提出的几个质疑哑口无言:患者冠心病有没有急性心肌梗死发作?有没有心衰发作?有没有恶性心律失常发作?如果没有这些,并发肺部感染时为什么会死亡率增高?医方在调解的过程中有意避开对感染性休克的处理过程的解释,而认为尸检报告患者有冠心病基本上撇清了医方的责任。一个在林律师看来轻微责任都存疑的医疗纠纷,最终医方赔了25万!如果医方认真准备答辩,详尽解释患者感染性休克爆发的隐匿性、凶险性,患方的让步可能更多。

第三个案例:一个肾结石术后并发脑出血死亡的患者,患方一直认为医方存在用药过错,因为在CT证实脑出血之前,患者出现过一次抽搐,医方予低钙血症处理后好转,患方认为该处理导致的脑出血。在针对患方诉求的陈述书中,医方没有分析任何关于脑出血的原因,也是一味陈述如何处理脑出血,最终患者脑疝死亡,医方处理积极,无过错。“医方处理积极“,这还真不是医方无过错的托词,林律师认为医方直至最后一次调解才知道患者为什么并发脑出血——血小板减少,还是患方在调解过程中指出的,因为患方最后一次调解前,请法医会诊,法医分析病历后发现患者术前就开始出现血小板计数逐渐下降,由入院时132X10^9,逐渐降到术前64X10^9,再降到术后31X10^9,医方自始至终未分析血小板下降的原因,也未请血液科会诊,甚至未下诊断!当患方提出这一质疑时,医方有些惊慌,最终调解结果为在原基础上增加40%的赔偿金额。

主管医师很少或不参与调解。

在很多医疗纠纷的调解过程中,有一个有趣的现象就是,主管医师出现一次后,在后续的调解过程再也没出现过,当患方提出要医方主管医师答辩时,医务科或安全办以“临床医师已解释过,他们不会再参加调解”搪塞,他们完全忽视了主管医师的重要性。因为在不断地调解过程中,患方也在不断地“成长”,他们多方咨询,多方求助,力图发现医方更多的过错,甚至一个不懂医的家属,会慢慢变成一个能很好分析患者整个医疗过程的“学者”。当患方不断的质疑新的问题时,医务科或安全办的工作者,往往只能以“临床医生已经做了解释”来搪塞,甚至对是否需引导患方做不做司法鉴定乱了分寸,因为这些医方调解的“实权人物”往往不精通医疗实体,新的质疑出现,己方过错是否增加,茫然不知,满足患方赔偿要求是他们最后做的事情。

把谈判权留给非医学出身的律师。

律师对法律程序更了解,有更多的谈判经验,但一个不懂医的律师,对医疗实体一窍不通,是无法对抗患方律师的,特别是当患方律师有医学背景时,医方律师往往在答辩过程中答非所问,喜欢指出诉讼结果的不确定性及诉讼成本的昂贵来降低患方谈判预期,可这些,患方律师早已和患方解释得清清楚楚,患方律师巴不得患方起诉,这样代理费更高!所以,医疗纠纷调解过程中,医方应该邀请有医学背景的律师参加,可以同时辩论医疗实体问题及法律程序问题,娴熟的答辩,让患方知难而退。

二、调解不正式

在林律师参加过的调解中,医方工作人员,无一不在谈判桌上抽烟,电话铃此起彼伏,有的穿着随意,甚至翘起二郎腿,给人一个非常不悦的印象——无调解诚意!

人民法庭为何那么庄严肃穆?审判员穿法官服,律师正式着装,法庭一桌一椅干净整洁,摄像头设置在显眼的位置……

调解室在林律师看来就是“第二法庭”,因为调解书的法律效力绝大多数情况下等同于人民法庭的判决书。庄严肃穆的调解环境,正式严肃的调解参与者,给人一种公正的形象,庄严的答复、不偏不倚的辩解,可以减少患方反复的“磨蹭”,减少调解的时间成本。

三、诉讼程序不理解

对诉讼程序的畏惧,医方比患方更甚,这是一个不合理的思想。经历过众多医疗纠纷案后,医方逐渐产生一个消极的定论:只要打官司,没有不赔钱的医疗纠纷。这个结论从文字层面理解确实没有错,医方要完全做到所有诊疗行为合法合规,是很难的,所有医疗纠纷走诉讼程序后,基本上都会多少承担一些责任。但是,目前的《侵权责任法》、《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都增加了对医方权益的保护,例如举证责任分配给患方,司法鉴定加入医学专家参与的条款,法院判决医方承担责任的难度加大。实践中,很多医方认为可能会承担较多责任的医疗行为,实际上与患者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或者因果力很小,而且,大部分医疗纠纷法院判决结果,医方的最终责任都是次要责任,承担主要责任的很少,承担全部责任的寥寥无几。所以,勇于面对诉讼,或许在调解过程中会得分不少。

四、不闹不赔

会哭的孩子有奶喝,见多了医疗纠纷的林律师早早发现这一“规律”。再严重的医疗损害,不闹,医院是不会给予赔偿的。但是,现在的患方当事人,维权途径非常多,特别是获得法律援助的成本越来越低,不只是国家有专门提供法律援助的机构,免费提供咨询服务的律师也越来越多,很多当事人不愿意与医方产生“冲突”,特别是素质、文化程度较高的患方当事人,甚至不与医院进行任何交涉即起诉医方。所以,对于医方过错明显,败诉率高、责任程度高的医疗纠纷,患方起诉意愿高时,主动促成调解,不失为减少损伤,节约经济、行政成本的有利途径。

 

律师寄语

调解,是解决纠纷最便捷,也是成本最低,伤害最小的方式,不断提高调解水平,对于医院管理者来说,是一门越来越重要的必修课,也是缓解医患矛盾,促进和谐社会发展的良好途径。

 

作者:林楚伟,医学博士,副主任医师,湖南见田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13807480396(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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