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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和医调委关于赔偿金额的上限是真的吗?

作者:林楚伟律师时间:2024年05月0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8次举报

有不少患方朋友咨询林律师,医院说超过1或2万的赔偿必须走法律程序或者到医调委协商,而医调委又说超过10万的赔偿必须做鉴定或走法律程序,这种情况怎么协商?其实医院和医调委的说法并不符合法律规定。

一、协商解决是法律规定的优先处理纠纷的方式。

根据《民法典》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也即赔偿协议签署时遵循意思自治原则,两个民事主体都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赔偿协议,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如果对赔偿金额加以限制,就破坏了意思自治原则。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四条 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实事求是,依法处理。第二十二条 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双方自愿协商;(二)申请人民调解;(三)申请行政调解……。也即协商解决是法律规定的优先处理医疗纠纷的方式,只要符合公平公正原则。

二、医院关于赔偿金额上限的规定不符合上位法规定。

确实有卫生行政部门对医院协商解决医疗纠纷进行了金额上限的规定,林律师见过多个版本的红头文件,但这个金额上限的规定并不符合上位法,前面已提到违反了《民法典》的意思自治原则,同时根据《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三十条 ……协商解决医疗纠纷应当坚持自愿、合法、平等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尊重客观事实。……协商确定赔付金额应当以事实为依据,防止畸高或者畸低……。法规规定“协商确定赔付金额应当以事实为依据,防止畸高或者畸低”,并没有规定必须低于某一金额才能协商,如果对赔偿金额加以上限,还怎么做到以事实为依据,防止者畸低呢?压根就是在鼓励畸低金额协商。

三、医调委关于赔偿金额上限的规定是子虚乌有。

医调委关于赔偿金额上限的规定林律师从来没有见过正式的文件,应当是子虚乌有的说法,是为了降低患方赔偿预期的借口,即便有这样的行政文件,同样不符合上位法规定。根据《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第三十条 ……协商确定赔付金额应当以事实为依据,防止畸高或者畸低。对分歧较大或者索赔数额较高的医疗纠纷,鼓励医患双方通过人民调解的途径解决。法规只规定“分歧较大或者索赔数额较高的医疗纠纷”“鼓励”通过医调委协商,这不是强制性规定,遵循医患双方自愿原则,而且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医调委协商的金额必须低于10万,反而是索赔数额较高的鼓励到医调委调解,如果医调委对赔偿金额进行了上限的规定,违反了上述法规。

四、赔偿金额上限在实践中实施情况。

根据林律师处理医疗纠纷的经验,不管是医院还是医调委关于赔偿金额上限的说法,几乎都没有起到实际作用,这一说法基本上都是在忽悠患方小白,如果双方能达成协商解决的协议,不管是1万、2万、10万、还是100万,都不受限制,只是赔偿金额较高的,医院希望到医调委签署调解协议,更谨慎的希望再到法院做司法确认。所以患方朋友对于医院和医调委关于赔偿金额上限的说法,听听就可以,如果一定要反驳,就说这一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医院和医调委既往纠纷处理的实际情况,不要再以这个理由忽悠了。

希望上述解释对患方朋友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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