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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到底能不能做?

作者:林楚伟律师时间:2024年03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16次举报

现在在抖音上直播、分享视频的医疗律师非常多,很多律师对患方朋友一谈到医疗事故鉴定,都持否定态度,给出的建议是“千万千万不要去做医疗事故鉴定”,那实际上是这样吗?林律师根据实践经验给大家讲解一下医疗事故鉴定仍然可以进行的几个情形。

一、过错责任明显而损害较轻的。

有些案例医院过错责任很明显,但是损害后果比较轻,医院因为患方走法律程序成本比较高,故意不协商,这种情况走医疗事故鉴定降低维权成本是可取的(医疗损害鉴定费通常1-2万,而医疗事故鉴定2000左右即可),特别是只构成四级医疗事故的。例如顺产后遗留纱布在子宫内数月,导致盆腔炎;例如注射有过敏史的药品导致过敏反应,经治疗后好转;例如手术时电刀烫伤远离手术区域的皮肤;这些过错责任,医学会专家再怎么想包庇,也难以体现在鉴定结论上,不然经不起患方的投诉举报。

二、预计司法鉴定不受理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受理的要求比医疗事故鉴定要严格,特别是对技术条件、资质、死亡原因是否明确等方面的要求,这就出现很多医学会受理而司法鉴定机构不受理的情况。没有鉴定结论就意味着维权会失败,所以做医疗事故鉴定是退而求其次的选择。实践中最常见的几种情形就是:1.案情复杂,病历或鉴定材料很多,鉴定工作量很大的;2.专业性很强,相关疾病罕见,或治疗方式比较前沿,只有少数医院有治疗条件的;3.患者死亡,没有尸检,特别是不在纠纷医院死亡或死亡诊断不明确的。

三、已产生广泛社会舆论的案件。

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否合理,关键在于医学会鉴定专家是否客观公正,鉴定专家都来自各个医院,受卫健委管理,如果一个案件已经受舆论广泛关注,还出具一个不合理、引起更多反面舆情的鉴定结论,那卫健委那一关肯定过不了。所以已经是满城风雨、众所周知的案件,大胆地做医疗事故鉴定是没有问题的。例如刘翔峰事件,如果医院不配合协商解决,申请医疗事故鉴定,肯定鉴定出医院承担全责的医疗事故;例如近期热点新闻三孩宝妈吸脂在手术台上死亡的案件,就已经鉴定为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全责。

四、根据既往案例医学会相对公平公正的。

现在医疗律师的主流观点是大部分医学会难以做到公正、客观,林律师不反对这个观点,但确实有少数医学会能够做到相对公正、客观,特别是部分地区的省医学会,例如广东省医学会,根据林律师的实践经验,到省医学会(不限于广东省)鉴定获得合理鉴定结论的案件不在少数,关键需要专业的医疗律师参与听证会,能够在专业上说服鉴定专家。

五、希望对医院有行政处罚或促成调解的。

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卫健委做出行政处理的依据,虽然司法鉴定结论也可以作为依据,但前者更有效,如果对民事赔偿不看重,可以一开始就做医疗事故鉴定。同时无论如何都不想走法律程序,想协商解决纠纷的,可以通过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给医院施压,促成协商解决,有相当比例案件在医学会出鉴定结论之前就协商解决了,因为医院不愿意被扣上造成医疗事故的帽子。

综上所述,医疗事故鉴定并非不可取,在多个情形下是一个可选的维权方式,患方朋友可以根据自己的案情来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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