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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听证会不要忽视原因力观点的陈述

作者:林楚伟律师时间:2024年03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3次举报

最近林律师感觉到了鉴定机构的一个趋势,鉴定报告分析意见会尽量参考患方意见,但在责任比例(原因力)认定上却客观公正性不足,即便患方对结论有明显异议,申请鉴定人出庭,鉴定人也底气十足地说“综合各方面因素,医院虽然有过错,但损害后果参与度不高”,这里面是哪里出了问题呢?

一、过错分析合理,责任比例认定不合理鉴定意见的由来。

1.避免患方提异议、投诉。

鉴定人认为患方喜欢提出异议、投诉的点主要是医院存在的一些过错被忽视,即便患方提出了鉴定人也视而不见,但对责任比例的观点患方通常是一句话“医院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所以鉴定人在鉴定报告中对患方关于医院存在过错的观点会充分参考、分析、回复,但在责任比例的认定上,罗列了各种诊疗行为之外的因素,来“稀释”医院的责任(过错参与度),一旦患方对责任比例提出异议,他们就说综合各方面因素得出的结论,以此来应付患方质疑。

2.变相同情医院。

实际上鉴定报告里分析医院的过错再多也意义不大,关键是对医院过错责任比例的认定,这个才是法院判决医院赔偿的关键依据,所以鉴定人要同情医院,只需降低原因力等级即可。

二、责任比例的认定其实是有明确规定的。

1.《医疗损害鉴定指南》。

7.3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

7.3.1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不良后果几乎完全是由于患者病情本身的特点、自身健康状况、体质的特殊性或者限于当时医疗水平等因素造成,与医疗行为不存在本质上的关联。

7.3.2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过错系轻微原因。损害后果从本质上而言是由于患者病情本身的特点、自身健康状况、体质的特殊性或者限于当时医疗水平等因素造成,医疗过错行为仅在损害后果的发生或进展过程中起到了一定的诱发或轻微的促进和加重作用,即使没有发生医疗过错,损害后果通常情况下仍然难以避免。

7.3.3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过错系次要原因。损害后果主要是由于患者病情本身的特点、自身健康状况、体质的特殊性或者限于当时医疗水平等因素造成,医疗过错行为仅在损害后果的发生或进展过程中起到了促进或加重作用,即使没有发生医疗过错,损害后果仍然有较大的可能会发生。

7.3.4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过错系同等原因。损害后果与医疗过错行为以及患者病情本身的特点、自身健康状况、体质的特殊性或者限于当时医疗水平等因素均密切相关,若没有发生医疗过错,或者没有患者的自身因素(和/或限于当时医疗水平等因素),损害后果通常情况下都不发生。医疗过错和患者自身因素在损害后果形成的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基本相当,难分主次。

7.3.5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系主要原因。医疗过错行为是导致患者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患者病情本身的特点、自身健康状况、体质的特殊性或者限于当时医疗水平等因素只起次要作用,若没有医疗过错,损害后果一般不会发生。

7.3.6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系全部原因。医疗过错行为是导致患者损害后果的直接原因,若没有医疗过错,损害后果必然不会发生。

2.鉴定人不客观的认定责任比例是利用患方的知识盲区。

林律师看到一个案例,患者伤残的原因为医院补钠过快导致脑桥中央髓鞘溶解症,仅鉴定轻微责任,鉴定人把患者入院时低钠性昏迷、服用吲达帕胺、新冠可能导致神经系统异常等因素都考虑进来,他们并非不知道这些因素并不会导致脱髓鞘发生,不是伤残发生的直接或间接原因,这其实是欺负患方对医学知识及鉴定规则不了解,因为根据教材或临床指南,脑桥中央髓鞘溶解症绝大多数情况下病因只有一个:补钠过快,如果鉴定人将导致低钠的病因、低钠的继发症状也认定为脑桥中央髓鞘溶解症后遗症发生的原因,还加上莫须有的新冠病毒感染,那就是对医学知识的不尊重,对鉴定规则的藐视,客观上,导致脑桥中央髓鞘溶解症主要原因是医院补钠过快的过错,所以这个案例医院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即便考虑医院等级、专业技术水平不足等因素,也要承担同等责任。

三、林律师建议。

建议患方在听证会陈述时,或在书写陈述意见时,专门用一个段落来论述原因力大小,引用上面的鉴定规则,根据损害后果发生的疾病发展机制进行论述,让鉴定人没有空子可钻,至少知晓患方是懂规则、懂医学知识的。例如对于某一疾病出现死亡后果的几率(预后数据)、例如某一并发症的可预防性和可处理性,充分引用权威的指南、教材上的数据,然后论述有过错诊疗行为对损害发生的必然性,再根据《医疗损害鉴定指南》,应当属于哪一级别的原因力大小。总之,在充分论述医院存在过错的同时,不要忽视原因力分析。如果担心听证会或陈述材料效果不及预期,可以委托专业医疗律师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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