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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伪造可以推翻医疗损害鉴定结论吗?

作者:林楚伟律师时间:2024年03月0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8次举报

很多人会认为鉴定结果出来后如果发现病历是伪造的,那就可以推翻之前的鉴定结论,那实践中是不是这样呢?

一、法律规定。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二)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所以,对于病历系伪造、认定为不真实的情况,法院不应委托鉴定,鉴定机构也不应受理委托人或其他诉讼当事人认为病历不真实的医疗损害鉴定,否则违反了鉴定程序。

二、患方为什么会在鉴定结果出来后主张伪造病历。

1.鉴定前没有对病历进行真实性质证。

法院一般都会组织医患双方对病历进行质证,包括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并将质证笔录虽鉴定材料一起移送鉴定机构,所以一般不会出现一方当事人主张病历伪造仍然进行了医疗损害鉴定的情况。但没有经法院委托的鉴定,例如双方共同委托或医调委委托,不一定进行了真实性质证,鉴定机构在听证会时通常也不会再对病历真实性让双方发表意见,这就有可能导致患方还没来得及主张病历系伪造鉴定结果就出来了的情况。

2.患方不服并想推翻鉴定结论。

患方在鉴定前可能对病历真实性有异议,但本着等鉴定结论出来再说的想法先做鉴定,在质证病历的时候没有提真实性异议,但没想到鉴定结论与预期相差太远,于是就想推翻结论,主张病历系伪造、鉴定结论不合法。

3.鉴定结论出来后才发现病历是伪造的。

这种情况很少见,因为绝大多数案件患方起诉时已经收集到了所有能收集的证据,包括能证明医院伪造病历的证据,除非患者或家属突然记起某个签名不是自己所签,或者新的检查资料提示当时的病历记录系伪造,或者受专业人士指点发现病历有伪造的地方。

三、实践中法官会不采信鉴定意见吗?

可能大家的直觉都会认为法官不会采信鉴定意见,但实践中刚好相反,大多数法官仍然会将鉴定意见作为判决依据。原因有以下几点:

1.患方主张的伪造病历只是部分病历。

医院里所有病历都是伪造的一般不可能,只会有少数病历甚至少数记录是伪造的,例如病重通知单签名,某几个病程记录或护理记录是捏造的,术前讨论是事后补的,手术记录上的主刀医生不是实际手术医生,等等,如果大部分病历还是真实的,法官可能会认为鉴定结论总体上是可靠的。

2.伪造部分病历不影响鉴定结论。

如果患方主张伪造病历是客观事实,法官会分析这部分病历是否掩盖了导致损害发生的过错,如果仍然可以还原真实的诊疗经过,鉴定报告分析意见的依据也不涉及这部分伪造的病历,那法官会认为不影响鉴定结论的客观性,会继续采信。

3.如果推定医院承担过错责任更加犯难。

很多人认为根据《民法典》1222条,医院存在伪造病历的行为,就应该推定医院有过错,这话没错,但推定过错不代表推定有因果关系、推定有赔偿责任、推定全责,就算推定有赔偿责任,责任多大合适呢?所以即使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法官还是会参考鉴定意见,推定医院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

4.不想推翻前期工作。

法院作为医疗损害鉴定的委托人,需要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果让鉴定机构根据不真实的病历得出鉴定意见,然后又以鉴定材料不真实为由不采信鉴定意见,这是打谁的脸?依据不真实病历进行的鉴定鉴定费到时候由谁承担?法院没有查明事实就进行鉴定,这是工作不到位的表现。所以鉴定结论出来后又来审理鉴定材料是否真实,这是很尴尬的局面。

四、林律师意见。

如果医院伪造病历的行为并没有掩盖关键过错或者鉴定结论基本合理,不建议继续死抠伪造病历的策略,因为这样会导致诉讼程序变得旷日持久,法官会要你做病历真伪性鉴定,或者要鉴定机构就没有证据证明伪造病历的部分出具补充意见,甚至告知患方,不以原鉴定结论为判决依据,就要重新鉴定(难道还以不真实的病历鉴定?),最终还是以鉴定意见为判决依据;如果伪造病历掩盖了关键过错,明显降低了医院赔偿责任,患方有实足证据证明,患方可以紧抓这一点,即便法官不采纳患方推翻鉴定结论的主张,也会在责任比例上增加医院的赔偿责任。

总之,根据林律师的诉讼经验,发现医院有伪造病历的行为,要利用这一点维权,证据充分的话,建议在医疗损害鉴定前就利用,如果以观望态度先等医疗损害鉴定出来后再主张,一般得不到法官的支持,而且会导致诉讼程序拉得非常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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