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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鉴定机构会偏向医院吗?

作者:林楚伟律师时间:2023年12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24次举报

很多医疗纠纷患方止步于鉴定程序前,就是因为担心鉴定机构偏向医院,那实践中到底是怎么样的呢?

一、医学会鉴定偏向性比较明显。

医学会鉴定包括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人都是医学会成员,基本上是来自于本地各医院医疗技术水平较高的医生,部分是司法鉴定机构的法医,他们的专家意见是直接作为鉴定结论的依据(不同于司法鉴定专家意见只是参考),也就是虽然书写鉴定报告的人是医鉴办的,但报告结论必须根据专家意见书写。那么对于本地区的医学会成员鉴定本地区(少数为相邻市级行政区)的医疗纠纷,偏向性是显而易见的,同时因为构成医疗事故后可能带来行政处罚,不管责任比例如何,医学会都倾向于出具不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所以实践中经常会遇到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后又经法院行司法鉴定构成医疗损害的情况。林律师建议在可以做司法鉴定的情况下,尽量不要到医学会做鉴定。

当然,实践中会遇到反而超出客观责任比例的医学会鉴定结论出现,即应当鉴定次要责任的,却鉴定为主要责任的情况,这是为什么呢?因为医学会鉴定比较容易受行政干预,如果一个案件引起的舆论、政府关注,特别是性质相对恶劣的(医务人员极度不负责任),很容易被鉴定为主责或全责。

二、本地区司法鉴定机构有一定偏向性。

医疗纠纷管辖的法院只能是医院所在地基层法院,而基层法院中可选的鉴定机构基本上都是固定的,大部分是本省的,少数是外省的,有些法院还只允许选本省的鉴定机构。这就导致某家医院被起诉到法院后,只会在某几家鉴定机构鉴定的情况,如果是三甲大医院,他们一年都会有十几件甚至几十件案子在某个鉴定机构鉴定,会不会有偏向性,这是用脚趾头就可以思考出来的问题。

三、省外鉴定机构多客观公正。

不管什么原因案件委托到省外鉴定机构,鉴定人都会认为患方追求客观公正性而有意识的排除了本省鉴定机构,同时省外鉴定机构多与医院没有人际关系甚至利益上的联系,那么省外机构对案件的鉴定结论多是客观公正的,甚至有些机构还同情患方,特别是北京的部分鉴定机构。而且省外鉴定机构邀请的会诊专家也远离纠纷医院,其出具的专家意见相对客观。

四、如何避免鉴定机构偏向性的问题。

1.选好鉴定机构。

选对了鉴定机构,案件就胜诉一半了,客观公正的鉴定机构往往也比较专业,能对案件客观存在的问题有专业的认识。目前并没有法律对鉴定机构选定范围进行限制,某些法院将鉴定机构局限于本省或某几家鉴定机构的做法其实是不符合公平原则的,如果患方能和法院据理力争,甚至申请司法监督,申请最高法做出指示,争取在全国范围内选鉴定机构是有可操作性的,只是过程会非常波折,不得不考虑性价比。

2.做好听证会陈述。

如果鉴定过程中患方能有理有据的陈述自己的观点,将医院的过错及责任在病历及诊疗指南基础上陈述得非常清楚,在专业上让鉴定人无懈可击,对于可能被公开的鉴定意见书,鉴定人如果出具不客观公正的鉴定意见是有压力的。

3.尽量找专业的医疗律师代理。

医院能影响鉴定机构,无外乎人际关系,能和医院在这一点上对抗的,也就是专业的医疗律师了,患方可能不寻求医疗律师让鉴定机构有私心,但维持客观公正的立场是不难的。同时专业的医疗律师在办理案件上也因为其专业素养,让鉴定人不得不尊重,不得不尽量出具不产生争议的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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