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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会陈述效果不好,怎么补救?

作者:林楚伟律师时间:2023年10月19日分类:案例分享浏览:97次举报

最近林律师处理了这样一个案件,蛮有意思的:患者在成都旅游时因“左上肢、左面部无力麻木”至成都市某二级医院就诊,经 CT 检查,诊断意见:右侧额颞部见不规则低密度灶,性质?建议进一步检查除外占位性病变;邻近部分脑沟密度加大,少许蛛网膜下腔出血?当日又到成都某三甲医院经 MRI 检查,诊断意见:1、右侧顶叶占位性病变,胶质瘤可能,炎性病变不除外;2、右侧顶部异常强化灶,脑膜瘤可能。第二天患者回当地,在当地某三甲医院神经外科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右侧中央叶占位(胶质瘤?)。复查头部 CT:右顶叶结节,转移瘤?胶质瘤?建议MRI 平扫+增强扫描进一步检查。医院给患者行幕上浅部病变切除术,术后病理诊断:(右顶部)见出血及大量泡沫样细胞增生,符合脑出血伴梗死。术后患方出现左偏瘫、吞咽困难、记忆力丧失等症状。

这个案子是典型的影像学误诊,导致脑出血伴梗死被错误实施手术,缺血脑组织及部分正常脑组织被切除导致伤残。患者委托了本地有医学背景的律师代理,在鉴定听证会时,反复陈述手术医院应该复查头部核磁共振平扫加增强,因为CT报告提示了,医院答辩说患者在外面医院已经做了这个检查,高度提示胶质瘤,直接手术符合诊疗规范。鉴定人也给出意见,医院之间检查结果互认是符合规范的,手术医院没有复查头部核磁共振不属于诊疗过错。患者认为听证会效果很差,看过林律师的视频分享后觉得林律师很专业,就线上联系咨询。

林律师要求提供影像学片重新阅片一下,发现医院其实误诊了影像学片,没有动态观察两个时段CT及MRI所显示的脑出血影像改变,其实从两个CT、一个MRI片子来看,已经基本符合顶叶出血并致蛛网膜下腔出血诊断,手术医院没有认真阅读片子,没有在排除非占位性病变的基础上手术,存在重大过错。于是建议患者补充提交影像学原片,并补充提交陈述材料,患者委托林律师写了补充陈述。昨天患者给林律师报告喜讯,鉴定结论为医院未认真阅读影像学片、未排除占位性病变直接手术存在过错,承担主要责任。这个结果达到了患者的维权预期,也是一个客观公正的结果。

那么问题来了,只要鉴定听证会效果不好,就可以通过提交补充陈述材料补救吗?

一、补充陈述要有新的观点。

如果所有的观点都在听证会上说到,意犹未尽的只是说得不彻底、不到位,那补充陈述没有意义,鉴定人都是比较专业的,只要你提到某一观点,虽然没有展开充分论述,鉴定人都会注意到,如果觉得合理或者可疑,就会去核实的。所以必须是新的观点,提交重复的陈述意见除了能起到强调作用,不会带来什么获益。

二、补充陈述一定要请专业人士书写。

可能这个观点很多当事人会认为林律师在做变相推广,其实不是的,是真需要专业人士来书写。因为患方在听证会的第一次陈述,已经给鉴定人印象了,多是不专业的印象,因为很多观点经不起推敲,如果自己再写一份陈述材料补交过去,不专业的印象还在,补充观点被采信的可能性比较低。如果是请专业人士书写的,是新的观点,而且有合理充分的论述,引用了当时的指南、专家共识等诊疗规范,那鉴定人采信的概率就明显提高。

三、如果有新的检材可能对鉴定结论有影响的,一定要提交。

就像上面列举的案例,听证会上,患方没有提交影像学片,主要过错影像学误诊没有提出,这是重大疏忽,鉴定人不可能鉴定得出来,所以一定要补充提交。实践中如果自己的案例不是所有病历资料都提交了,特别是第三人医院的病历资料如果对纠纷医院的诊疗过错有佐证作用,一定要补充提交;如果有相关手术视频能够证明手术操作不当,一定要提交;如果监控视频能够体现病情观察不到位,应当提交。

四、如何补充检材及进行补充陈述。

补充检材属于新证据,一定要通过法院质证后转交鉴定机构,或者通过委托单位提交(医调委或卫健委);补充陈述不属于证据,是观点性材料,按理可以直接提交给鉴定机构,但有些鉴定机构不管是补充检材还是补充陈述,都要求通过法院提交,那当事人就要跟法院好好沟通,让其转交。

 

综上所述,补充陈述需要更专业的人士才能取得效果,而且确实存在听证会第一次陈述有缺陷,如果所有观点都表达到位,没有必要补充陈述,应该尊重客观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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