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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是否能撤销?关乎赔偿金……

发布者:北京圣伟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04月28日|分类:合同纠纷 |870人看过


前段时间,一家公司的管理者咨询了一个法律问题。他们公司给一位女同事发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注明劳动合同解除日期在一个月之后。


后来,公司才了解到这位女同事已经怀孕,是不是需要撤销通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4项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于是,这家公司便立即向女同事发出了撤销通知。



其实,在实践中存在不少类似情况,用人单位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后,才发现自身尚不具备解除条件,而后又发出撤销通知。但撤销通知的效力及其产生的法律后果,在实务中是有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


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审慎审查,确保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各项条件,由于用人单位的疏忽导致未能正确履行该项义务,在未清楚了解员工实际情况下,盲目地发出了单方解除合同的通知,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用人单位应该课以较劳动者更重的法律义务,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一经发出,就不得撤销,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正式生效之前便可以据此提起仲裁或者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的赔偿金。



举个例子来详细说明


王女士2013年2月入职某电子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为王女士缴纳了社会保险,双方最近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16年2月18日至2021年2月17日。


2017年12月5日至2018年5月29日,王女士向公司申请休产假,2018年5月30日至2018年6月20日,王女士向公司申请休年假,均获批准。


2018年6月9日,尚在哺乳期中的王女士,收到公司发送的《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公司因其“产假前与公司面谈时说产假后回来离职,所以公司也已经另外聘用了财务科长",并要求王女士于6月20日前办理完成工作、业务交接等事宜及结算工资、经济补偿金等相关事宜。


6月20日,该电子公司人事部员工通过手机短信方式通知王女士撤销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但王女士表示自己并没有收到这条短信。


6月21日,公司通过EMS向王女士邮寄了《撤销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内容为“为了保证员工的利益,经过公司内部检讨,决定撤销6月12日寄送出的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在个人休假结束后正常出勤上班。"


王女士认为,自己与公司于6月20日就已经解除劳务关系,于是,就没有回到公司上班。

 


6月22日,公司又通过EMS向王女士邮寄《上班通知书》,内容为“你于2018年6月21日至6月22日旷工2天,为体现公司人文关怀,经公司研究决定,现通知您三个工作日内到公司正常上班,并自愿接受公司的相关处理,您在旷工期间造成的一切影响和损失公司将不予追究。请您自收到通知之日三个工作日内到公司上班,否则将按公司规定连续旷工三天(含)以上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6月28日,公司通过EMS向王女士邮寄《旷工通知书》,内容为“公司已经连续几次正式通知你来上班,但是你一直未回复和未到公司报到,也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你的行为已视同为旷工,你于2018年6月21日至6月27日合计旷工5天。根据公司相关制度,旷工3日按自动离职处理。因此,视你自2018年6月27日起主动与本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特此通知!"同日,该电子公司将与王女士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和理由通知工会,工会回复同意。


后来,王女士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于2018年9月21日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该电子公司支付王女士赔偿金87615元、2018年6月已克扣的工资3190.34元,合计90805.34元。



第二种观点认为:


《劳动合同法》如果要对用人单位课以加重责任,就必须有明文规定,否则应适用一般民法。如果用人单位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后,发现解除事由不当,在通知规定的一个月内立即撤回了未生效的解除行为,并无不妥,用人单位无须再承担违法解除的法律责任。

 

例如


深圳某科技公司就是在与员工劳动关系解除前,及时撤回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从而避免了经济损失。


该科技公司与员工陈先生于2001年7月签订劳务合同,双方劳务关系一直持续至2017年11月。2017年12月1日,该科技公司给陈先生发送电子邮件,决定于2017年12月29日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在此期间,该科技公司收到了陈先生提出的异议和主张赔偿等事宜 。于是再次向陈先生发函:此前通知有误,系与你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既然你不同意,请于12月29日返回公司人事部门报到并另行安排工作。


陈先生收到函件后,认为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不同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意按照公司邮件指定的12月29日离职,并希望公司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被拒绝后,他将公司告上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定,该科技公司12月1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系载明双方劳动关系于12月29日方才解除,所以在此期间,双方劳动关系仍然存续。因为陈先生对解除劳动合同提出异议,公司在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日之前可以撤回解除劳动合同通知,陈先生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陈先生仍坚持按照拟定的日期12月29日自行离职,应属其单方主动离职。


最后,对于陈先生主张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观点


如果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中载明解除日期,这实际上对解除劳动合同附有期限,那么在此日期之前,用人单位及时发出撤销的通知,实为对未生效解除行为的撤回,这种做法既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侵害劳动者权益,用人单位无须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如果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中载明的解除期限前,用人单位没有及时发出撤销的通知,或发出的通知晚于载明解除日期到达劳动者,此时解除行为已经生效,是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还是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经济补偿金的二倍,由劳动者自由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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