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亲兄弟明算帐”,可有些账并不好算,例如哥哥在弟弟的宅基地上盖了房子,这房子算谁的?
王大和王二是亲兄弟,两个人在北京顺义区某村各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位置相接,王大居北,王二居南。 1990年,二人父母在北院内建了六间正房,王二分得其中三间。 1993年土地确权时,北院宅基地登记在王大名下,南院宅基地登记在王二名下。 1997年与2009年,王大在南院内分别建设正房五间,和南房四间(含车库一间)及西厢房三间。 2010年,王二与其妻子曹某共同出资在北院内六间北正房的南侧,建设正房两排,每排三间,共六间。 后来,王二与曹某及其子女四人进行分家析产诉讼,经调解后,法院确认南院南房三间归王二的儿子所有,但这三间房是由王大出资所建的四间南房中除车库之外的三间。 王大得知此事,认为房子是自己建的,现在却归在侄子的名下,这明显侵犯了自己的财产权益。于是,王大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要求撤销调解书。王二与自己的儿子都同意撤销调解书,但要求法院将二人宅基地上的房产调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由区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是农村村民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依据,王大和王二在其登记确认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享有对各自宅基地的使用权。 法院经审理认定,王二和妻子出资建设的房屋坐落在王大名下的宅基地上,王大建设的房屋坐落于王二的宅基地上,二人互换使用宅基地的行为并没有得到有权机关确认。而民事调解书确认归王二儿子所有的房屋是由王大出资所建,该调解协议的内容侵害了王大的民事利益,故支持王大的诉讼请求。 最终法院撤销了民事调解书。 虽然王大要回了自己所建房屋的所有权,两兄弟也没因此产生隔阂,可他们毕竟将房子都建错了地方。要说上错花轿可以嫁对郎,这房子建错了,可不一定能整明白往后到底归谁,为了后辈们能够和谐继承,还是早日将错位的房子与宅基地产权统一的好。 律师观点 近年来,城镇化改造进程加快,许多村落拆迁在即,因当年宅基地确权登记误载、遗漏情形,势必将引发许多纠纷,如您发现法院出具的判决或调解书中内容侵害了自己的财产利益,可以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非因自身原因没有参加到他人之间的审判程序,针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生效裁决对其不利部分予以撤销的请求。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应注意的事项: (一)适格主体:原诉讼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原诉讼出具的裁决给自己带来损害,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未受到程序保障。 (二)起诉期间: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起诉,六个月为除斥期间,无中断、中止或延长情形。 (三)管辖法院:第三人撤销之诉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管辖。 (四)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 (1)因不能规则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2)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部分内容错误; (3)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