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法律中并没有规定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对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探望权。那么,在现实中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可否主张探望权呢?
指导案例 最高法院在2011年发布了一个指导案例,案件情况是这样的: 康康(化名)2岁时父母离婚,康康由他的妈妈抚养。但妈妈的工作不稳定,经常奔波于多地,所以,一直是姥姥在照顾康康。在康康7岁时,他的妈妈不幸遭遇车祸身亡,但因康康的爸爸没有固定收入,经济状况窘迫,康康仍然跟着姥姥一起生活。 在康康9岁的时候,姥姥生病,无法照顾他,于是康康被送往爸爸家生活,考虑到爸爸生活困难,姥姥每月给爸爸600元作为康康的生活费。半年后,康康的爸爸仍按月到姥姥那里领取生活费,但从不带康康看望姥姥。姥姥多次提出要求见康康,均被其父以各种理由拒绝,所以,姥姥起诉要求法院判决支持其定期探望康康。 一审法院认为,姥姥既不是探望权的适格主体,也不符合行使探望权的条件,故判决驳回了姥姥的诉讼请求。姥姥不服,再次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既然姥姥代替孩子死去的妈妈承担了主要抚养义务,就应当享有相当于孩子妈妈的相应权利。考虑到康康已经年满9岁,对此事有一定的认知和表达能力,因此,二审案件的承办法官还征求了康康的意见,康康表示了与姥姥一起生活或者经常去看望姥姥的强烈意愿。二审法院综合案件实际情况,判决支持了姥姥的诉讼请求,判令康康爸爸每月至少带康康探望姥姥一次。 律师说 孟凡利律师经查阅,发现江苏法院和北京市一中院及其他法院均作出过支持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权的判决。 由此孟律师认为,我国《婚姻法》上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祖父母可以探望孙子女,但也没有明文禁止祖父母探望孙子女,对于祖父母探望孙子女的诉讼请求不应一概否定,应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老年人权益保障的角度出发作出判决,关于探视权人的范围,除包括未行使亲权的离婚父母一方外,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也会考虑社会公序良俗,在某些案件中支持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望权。 主讲人:孟凡利 北京圣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主要执业领域: 婚姻家庭纠纷、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