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庆良律师

  • 执业资质:13501201810******

  • 执业机构:福建冶榕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侵权劳动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离婚协议书和婚内财产协议书的使用区别

发布者:黄庆良律师|时间:2018年05月26日|分类:合同纠纷 |1996人看过

离婚协议书和婚内财产协议书的使用区别

接待过很多离婚案件当事人,相当一部分是拿着离婚协议书过来咨询,原来他们是协商过离婚,并且达成了有利的协议,可最后因种种原因没有办妥离婚手续,现要求按照离婚协议书来执行财产分割及处理子女问题,并委托笔者代理诉讼。

那能不能按照当初签订的没有办理离婚证的离婚协议书来处理财产和孩子抚养问题呢?是起草婚内财产协议还是起草离婚协议有利

我们来看看法律是怎样规定的。《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婚姻法》第十九条说的是婚内财产约定,答案是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而《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说的是离婚协议,答案是协议离婚未成,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

没有对比就没有伤害,如果你真想比一比,那么就做好被伤害的准备。所以说,签订婚内财产协议比签订离婚协议重要的多。

综上,建议夫妻一方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也多准备一份婚内财产约定协议,同时签订,降低对方的戒备心,以做到一石二鸟的目的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