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中,我们接受第三人的委托作为其代理人出庭。
第三人将工程发包给南通xx劳务公司,后者聘用的员工发生工伤。员工要求与南通xx劳务公司确认劳动关系,并后续主张工伤赔偿。
由于南通xx劳务公司属于法人,具有劳动用工主体资格,因此本案第三人无需对其承包商雇用的劳动者承担工伤赔偿。
律师点评:近年来,企业将工程发包给其他公司或个人,后两者自己聘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并主张赔偿的类似案件层出不穷。与本案不同的是,有大量的发包人需要对承包人的员工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原因是,这些承包人都是没有营业执照的包工头,不具有用工资格。劳动者不能直接向包工头索赔,但是依法可以向发包人索赔。工伤赔偿项目繁杂,赔偿金额动辄数十万,对大多数包工头来说都是难以承担的;对发包人来讲,也是一笔不小的损失。
律师建议:发包企业一定要注意审查承包人的资质和营业执照,尽量将工程转包给正规公司,并签订详细的发包合同,规避可能的经营风险。作为本案第三人的顾问律师,我们都是将企业风险尽量防范在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