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述:
这是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中,我们代理被告。
被告承包了他人的工程,并分包给本案原告。工程完工后,被告尚欠原告数十万工程款未付。
庭审中,原告拿出其与被告签订的《承诺书》,其中第六条约定:工程尾款的结算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其一,如有收入被告公司先扣除所垫付的工程款2500000元;其二,如有结余与被告司结清各项费用后,再行分配。从原告的另一份证据中可以看出案涉工程款掘港公司共计已经给付管原告等人28783000元,而被告公司从发包人获取的工程款为30728000元(包括执行到位的1600000元),余款为1945000元,尚未能达到应扣除的被告垫付的工程款2500000元,因而目前原告主张尾款条件尚未成就。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律师点评:
原告虽然没有相关施工资质,但是其施工的工程质量合格,因此有理由得到被告欠付的工程款。但是在庭审中,我们发现,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中有对他们自己明显不利的证据,提交该《承诺书》等于直接否定了原告自己的诉讼请求。同时,庭审中,原告的证人居然在旁听席上观摩庭审,因此,该证人也丧失了其作证资格。作为被告的代理人,我们将原告的证据为己所用,从而合法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三、律师建议:
当事人和代理人要严格审查自己提供的证据,不能让自己的证据成为对方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