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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民法典之后,民法典的规定与其他民事单行法律的关系如何处理?

发布者:樊国华律师|时间:2021年08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2875人看过

有了民法典之后,民法典的规定与其他民事单行法律的关系如何处理?

      《民法典》第11条规定,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出台后,将作为一般法,各民商事单行法作为特别法,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特别法的规定将优先适用。对于民法典的规范适用问题,需要注意的是:

       首先,民法典总则编与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之间的关系,总则编也是一般性规定,其他各编中对相同问题有特殊规定的,应当先适用其他各编的规定。比如,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154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而《民法典》第49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1)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3)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由于总则编第153条、第154条属于一般规定,第497条属于特别规定,对于格式合同条款的效力问题,则应当优先适用第497条的规定。

       其次,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与其他民事单行法律的关系相对于其他民事单行法律而言,民法典的各分编则属于一般性规定,在民事单行法律有特别规定时,需要优先适用民事单行法律。比如,《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最后,民法典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之间的相互关系,需要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来确定适用的法律规范。比如,《民法典》合同编第464条第2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人格权编第1001条规定,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适用本法第一编、第五编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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