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以下情形应认定为工伤: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 患职业病的;
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规,以下情形视同工伤: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哪些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 16 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哪些情形劳动行政部门对工伤认定申请可以不予受理?
1. 劳动者已退休或超过了法定的退休年龄;
2. 属于非法用工的情形的;
3. 不属于劳动关系;
4. 劳动关系的确认不明确的;
5. 劳动者超过了一年的工伤认定申请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