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或者生产厂家在经营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一些知识产权纠纷。特别是在一些销售旺季,总会有遭受一些权利人的投诉或者起诉。那么遇到这种情况,商家们应该怎么办呢?笔者建议,一方面要注意对自身知识产权申请以及合理规避,另一方面需要了解相关的抗辩事由,从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主体资格抗辩
2、权利瑕疵抗辩
3、先用权抗辩
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4、现有技术抗辩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5、权利用尽抗辩
6、不相同抗辩
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不构成侵权。
7、时效抗辩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超过这个时间则无权起诉。
8、合法使用权抗辩
合法使用权抗辩是指被控侵权双方曾今定力委托开发合同、合作开发合同、使用许可合同等,已经取得了专利的合法使用权。
9、合法来源抗辩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且举证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权利人请求停止上述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行为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者举证证明其已支付该产品的合理对价的除外。
10、权利冲突抗辩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肖像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或者装潢使用权等。
11、法定不视为专利侵权的情形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12、临时保护期抗辩
根据《专利法》第39条和第40条的规定,专利权是从公告授权之日起生效。也就是说,在授权以前,即使他人实施了同样的发明(无论是自己开发的还是通过发明专利公布而获得的),专利申请人就无权以侵犯专利权为理由起诉他人。但是,由于发明专利申请在尚未授权时就予以公布,公众就可以通过公布的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掌握该发明的内容,并可以进行实施。但由于尚未授权,申请人无法行使专利权,这对申请人不公平。于是,各国给予申请人一定的保护。但由于专利申请可能在后来的实质审查中被驳回,所以,又不能与已授权的专利一样保护。所以,我国《专利法》第13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这就是对发明专利申请的临时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