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航律师

  • 执业资质:1330120**********

  • 执业机构: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我把产品的颜色改了,能避免侵权吗?

发布者:邵航律师|时间:2020年07月28日|分类:知识产权 |2333人看过


笔者在日常接待商家或者当事人咨询的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对专利色彩要素相关问题的疑问会比较多,例如仅改变专利的色彩是否可以申请新专利要求保护,亦或是仅仅改变产品的色彩是否能够规避侵犯相关专利的合法权利等。笔者通过相关法律规定对涉及色彩问题的相关知识产权问题进行简要阐述,以期对商家或者生产厂家能有一定帮助。

一、色彩要素改变是否可以进行专利申请要求保护

首先需要明确一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由此可以看出,色彩要素仅只能作为外观设计的保护客体,而无法作为发明、实用新型这两种类型专利的保护客体。因此在考虑专利申请及侵权认定相关问题的时候,我们仅仅只需要考虑涉及外观设计专利这一类型的专利即可

与此同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相关规定,我们还可以看到,可以构成外观设计专利的组合有:

1、产品的形状;

2、产品的图案;

3、产品的形状和图案;

4、产品的形状和色彩;

5、产品的图案和色彩

6、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

因此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仅仅改变色彩要素是不能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外观设计要素,即形状、图案、色彩是相互依存的,有时其界限是难以界定的,例如多种色彩要素相互结合搭配形成了富有美感的图案,那么也可以单独进行申请要求保护。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9.1.2节中对“相似外观设计”作了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经整体观察,如果其他外观设计和基本外观设计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设计特征,并且二者之间的区别点在于局部细微变化、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设计单元重复排列或者仅色彩要素的变化等情形,则通常认为二者属于相似的外观设计。因此从侧面可以再次印证,除非以近似外观进行同步申请,否则仅仅改变色彩要素是不能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

二、色彩要素改变对专利侵权判定的影响

(1)专利说明书中未要求保护色彩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如果一项外观设计专利在简要说明中注明要求保护色彩,则其色彩要素属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否则,即使其视图中表示有色彩,其色彩要素也不属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在侵权判断时也无需将该因素考虑在内。

关于这点笔者有个疑问,若外观设计专利名称有明确的色彩指向性,且在专利图片或者照片内容也明确指向该色彩要素,后续在侵权判断或者保护范围的确定上是否需要考虑相关色彩要素?欢迎大家留言进行讨论。

例如,CN201930591813.6号专利名称为“有顶黑色口罩”外观设计专利

(2)专利说明书中明确要求保护色彩的

例如,CN201930626002.5号专利名称为“陶瓷杯(往来飘逸)”外观设计专利,其在专利简要说明中就明确“保护的外观设计包括色彩”。

根据《北京专利侵权指南》第68条规定: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保护色彩的,应当将请求保护的色彩作为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设计特征之一,即在侵权判定中,应当将其所包含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组合与被诉侵权产品相应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组合进行综合对比。”由此可以看到:如果一项外观设计专利在简要说明中注明要求保护色彩,则其色彩要素属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在侵权判断时应当将该色彩要素考虑在内。

另外,在侵权判断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在实际生活中主要包括两种类型的外观设计专利,即:立体产品外观专利平面产品外观专利对于立体产品的外观设计,通常形状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在进行相同相近似判断时,应以形状为重点,色彩要素为辅当然,如果其形状属于惯常设计,则图案、色彩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对于平面产品的外观设计,通常图案、色彩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在进行相同相近似判断时,应以图案、色彩为重点。

三、结语

正如世界级画家列宾曾经说过的那样:“色彩即思想”。当一个新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两者结合作出改变,在此基础之上再添加以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富有美感的色彩,那么当然可以要求进行保护,从而更好的创造社会价值。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